教辅“尊重”教材缺乏界限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与某外语周报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历经近三年的持久战后,日前以仁爱的终审胜诉收尾。在目前国内教材出版社之间出版的教材、教辅产品互有渗透的背景下,这起教材研发单位起诉教辅出版机构侵权并最终胜诉的案件,在业内具有多大的示范意义?配套新课程标准教材出版的各类教辅产品,在缺乏法规支持、行业规范的背景下如何做到尊重教材版权?

      1999年以前,在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教材“大一统”的时代,国家负责教材投资,人教社负责教材开发,地方出版社及新华书店采用租型印供的方式出版发行教材。1999年以后,到了新课标时代,“一教材多教辅”的出版局面结束,新课标教材的版权归属各家出版社,一些盗版侵权现象随之而来。盗版侵权者把教材复制后又加以翻译、注释,一些电子公司将教材转化成电子类产品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购买他们产品的用户免费下载使用。

      在这起案件中,仁爱称,它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教材(七至九年级)的编著单位,持有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此套教材享有100%的著作权。在诉状中,仁爱列举了被告方某外语周报社的三种侵权方式:网站侵权、出版发行侵权报纸、盗版复制发行英语多媒体教学光盘。自2005年9月22日开始,该外语周报社通过对仁爱版英语教材进行复制、修改、翻译,制作成“英语学案、英语课件、英语教案、英语试题、英语辅导、课本录音、英语教材”等,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全国各地用户下载。

      此案审理中,该外语周报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教材应该属于公共资源。如果不参照教材的顺序和内容,我们怎么做教辅?教辅是对教材的解读和补充。”

      教材出版改革以及新技术形势下的教育网络电子产业的发展,使得教材、教辅出版出现生机,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版权问题。教辅出版单位能不能使用教材内容、怎么利用教材上的内容才算合理?面对这些行业困惑,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还很欠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士曾表示,新课标教材配套教辅书有很多种,是否全部属于侵犯了教材出版社的知识产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摘抄原文并进行演绎的阅读欣赏和注释类读物,肯定得经过教材出版社授权;一些电子产品开发商将一些教材内容全部电子化,放到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的做法明显违法;至于同步等类助学读物是否侵权的边界,现在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

      教材出版大户江苏教育出版社的副总编辑王端书曾表示,当务之急是国家版权局颁布详细规定,明确规范哪些配套产品的著作权归教材出版杜所有,其他单位介入必须取得授权并支付费用,同时对付费标准、授权的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应界定哪些类别的助学产品可以属于“公共地带”。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家基础教育改革和教材出版模式改革的大前提下,新课标教辅的出版一定会存在利益分配的问题,表面上出版社是在呼吁新行规的出台,其实是希望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模式,而一种模式的最终形成,必将是博弈的结果。

      据了解,全国使用量较大的新课标教材的出版者——人教社,在新教辅出版方面进行了一定尝试,已经向全国15个省(区市)进行了新课标教材教辅编写授权,基本上一省有一家出版社与人教社签订正式协议,按照约定向人教社交纳版权使用费。

      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人教社组织了一次教材教辅维权会议。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司执法处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教辅必须依托教材编写,比如同步类教辅的编写体例和部分内容,与相应教材必然一致,这就涉及著作权问题。许多人认为,教辅与教材是两回事,不存在侵权问题,这是错误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侵权盗版教材教辅的专项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