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超50%

  未来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 赵亚超)“近三年来,丰台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均超过50%,并且逐渐成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10月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这样一则数据。

  未来网记者获悉,2017年,北京丰台法院受理涉未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2件,占同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44.4%;2018年,受理涉未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45件,占同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53.6%;截至今年8月,丰台法院受理涉未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80件,占同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76.2%。

  另外丰台法院经调研发现,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一多四少”的特点,即群体性纠纷多、师资条件符合标准的少、涉诉合同约定明确的少、提供服务符合约定的少、签约前法律风险意识少。

  教育培训机构履约不当时,易爆发群体性维权

  以丰台法院收案数量较多的2018、2019两年为例,2018年被告为某语言研究有限公司的案件15件,被告为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案件14件,被告为某文化教育培训中心的案件13件,三家公司的案件占同期收案数量的93.3%;2019年被告为某国际文化传播公司的案件41件,被告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案件15件,被告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11件,三家公司占同期收案数量的83.8%。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介绍说,一方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的标的具有无形性和智能型,是一种传授知识或技能的行为而非一般劳务,因此购买费用较为高昂,一旦教育培训机构无法提供价值对等的服务时,立刻就会引起学员和家长的不满。另一方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相对特定性,服务对象为批量学员,签约主体是学员的家长,一旦服务出现不当,“一切都是为了孩子”的家长马上团结起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家孩子的合法权益。

  涉诉教育培训机构多缺乏相应资质

  实践中,部分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涵盖技术培训、教育咨询等内容,通过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逃避监管的同时向家长隐瞒资质缺陷。

  此外,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教学计划、方案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但在实践中为追求经济价值,大量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并无相关教学资质,而是由在校学生、从事过教育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员来担任,甚至有些还冒充“名师”。

  涉诉教育培训合同往往存在约定不明确情形

  本文来源:未来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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