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布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原标题:烟台市发布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来源:大小新闻客户端

  大小新闻客户端4月2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逄苗 通讯员 洪安)昨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市发布了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刹车泵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摘要】 请求人就其“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刹车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理中查明,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涉案产品的外观和涉案外观设计属于相同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方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行政裁决”手段快速处理专利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本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企业要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

  案例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 BRANDS PTY LIMITED)认为被告烟台圣彼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瑞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将其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圣彼堡酒业公司实施了在进口的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瑞辰进出口公司帮助圣彼堡酒业公司在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二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对于原瓶进口葡萄酒贴标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了依法判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判决了合理的赔偿,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有助于进口葡萄酒市场和品牌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柳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作品案

  【案情摘要】 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发区某商场内的步步高柜台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课堂笔记》一至六年级语文上册6个品种图书,总数为279本,系当事人通过1688网站聊城市东昌府区阳光麦粒书店购买,用于促销活动中免费附赠给顾客。经现场查验,该6种图书涉嫌为侵权图书。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图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对于打击复制发行侵权盗版教辅教材,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规范全市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

  案例四: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艾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泽公司)、邹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情摘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其经营秘密为拜尔森公司与滨州医学院长期合作关系中所形成的报价策略、经营方案、货源购销渠道、货品价格、规格等招投标的相关内容,但对上述信息仅是用概括性陈述的方式提出,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上述秘密信息的存在及具体内容,以致无法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原告为证明其对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五)约定来证明,但合同内容仅约定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邹某某应当向拜尔森公司承担返还相关物品、技术资料等义务,并未体现拜尔森公司对其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及对邹某某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拜尔森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上述信息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而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指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内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并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案例五: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 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接群众举报,某酒水经销商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接到线索后,烟台市公安局积极推进线索研判和案件侦办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扣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4000余箱,涉案价值2000余万元。经查,201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购进葡萄酒汁及酒箱、酒标等包材后,非法生产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5万余箱,通过物流、网店、门店等方式对外销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市两级公安机关实现对制售假酒犯罪“产—供—销”的“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

  案例六:门某某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摘要】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制作销售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面塑合计12件,现场未提供出北京奥组委的授权许可,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面塑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冰墩墩”、“雪容融”面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一方面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用权实施了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增强了民间艺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有助于我市面塑非遗文化的健康长远发展。

  案例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因温特奥股份公司(INVENTIO AG)、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烟台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诉至市法院。自2018年12月31日迅达中国公司与烟台迅达公司终止了授权经销关系后,烟台迅达公司对“迅达”字号的使用不再具有合理事由,尤其在迅达中国公司已经向其发函明确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及烟台迅达公司已经改营其他品牌电梯产品的情况下,烟台迅达公司仍继续使用含有“迅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和继续利用“迅达”商标/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仍与迅达中国公司存在特定关联甚至迅达中国公司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电梯产品,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知识产权法治导向,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摘要】 牟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2000万只一次性PVC手套的出口订单合同后,为顺利完成该订单,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欲通过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124万只的PVC手套,但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全部完成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数量。为了完成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的订单合同,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指使出纳于某某联系L创想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私自印制Q公司(Q公司的品牌为注册商标)一次性PVC手套包装盒54000个、货值为31860元,孟某某将该批包装盒以25920元的价格委托给B印刷公司经理姚某某印制。孟某某、姚某某明知未取得Q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54000个,于某某安排货拉拉货车将其中30000个包装盒从青岛运送到牟平陈某某处,后被查获,另外24000个在姚某某处查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检察政策,既保护受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又对涉罪企业采取打击与保护并举之策。

  案例九: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摘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星镇孙明农资服务站经营的“美德407”玉米种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样,函查后确认该种子为德州市德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招远市张星镇孙明农资服务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业的生产周期长,种子的好坏对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影响巨大,直接关乎农民的种植收益。因此,农户在购买种子时,要注意避免购买到假劣种子。

  案例十: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抗精神分裂症新药瑞欣妥?海外维权胜诉案

  【案情摘要】 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精神分裂症新药瑞欣妥?(注射用利培酮微球(Ⅱ))于2021年1月12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市批准。与此同时,瑞欣妥?的全球注册申报工作也在同步开展,目前已在美国进入新药上市申请阶段,并在欧洲开展临床试验。通过采用创新的微球技术,瑞欣妥?相对于同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临床治疗优势,于2012年申请了涉及微球制剂处方的PCT专利申请,并在中美欧日等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其欧洲专利于2016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EP2701687B1,名称为“RisperidoneSustained Release Microsphere Composition”。2017年06月20日,位于卢森堡的一家知识产权律所Lecomte & Partners作为异议请求人向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提交了针对EP2701687B1的异议请求,基于十余件证据,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公开不充分、不具有创造性为由请求撤销该专利。经过审理,2018年10月31日,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做出维持专利全部有效的书面决定。2018年12月12日,异议请求人向欧专局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请求,2021年11月9日,欧专局上诉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全部有效的书面决定。

  【典型意义】 瑞欣妥?欧洲专利获得被维持全部有效的胜诉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市市场监管局的海外维权指导的工作成效,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应对境外专利争议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绿叶制药微球平台技术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