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幼儿园校车超载225%,园长、司机皆获刑!

  「今日解析」

  幼儿园校车超载225%

  驾车超载、超速

  本就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更何况是载满学生的校车

  现实生活中

  就有一些驾驶员常常抱着侥幸心理

  这不仅威胁到乘客们的人身安全

  自己也将会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简介

  伍某在灵山县三海街道开办了一个幼儿园,并聘请司机黄某驾驶伍某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长期接送幼儿园的20多名学生。2020年11月20日17时许,黄某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民警查获,车上共载26人,超过核定人数的225%。

  案例简介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伍某作为该幼儿园法人和该机动车管理人,对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伍某、黄某自首并均认罪认罚,对二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03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作为校车司机是校车超载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伍某作为幼儿园的园长是校车的管理人,对校车超载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二人均应对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行为负刑事责任,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标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校车超载225%,园长、司机皆获刑!》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