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墙

  暑假到了,不少家长会选择给孩子报暑托班。去年6月,小雪妈妈就给她报了由迪雨公司(以下简称“迪雨”)组织的暑托班。不料7月27日中午,小雪被隔壁班的东东手中的空餐盘甩到脸部,当场出血,送到医院后嘴角缝了针。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雪家长起诉要求迪雨公司和东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迪雨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迪雨公司不服,上诉要求由直接侵权责任人东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迪雨担责七成,东东担责三成。

  午餐飞来横祸女孩嘴角缝针

  2017年6月27日,小雪家长为小雪报名参加了迪雨组织的2017年7月3日至28日的7月暑假班,每周一至五9时至17时,小雪班级25人,费用4580元。

  7月27日11时30分,小雪打好饭走回教室途中经过在走廊上排队的隔壁班学生东东时被其手中的空餐盘甩到脸部,当场嘴角流血,东东的餐盘当场击碎。事发时,小雪班主任程老师在给孩子打饭,小雪主动向程老师反映情况,此后被迪雨工作人员送往医院。

  11时38分,小雪家长接到通知,赶到医院时迪雨后勤人员在场,小雪用湿巾擦拭流血的脸部,衣服上也有血迹。小雪当场缝针,东东妈妈也赶到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小雪家长认为,东东挥动餐盘的行为致小雪受伤,故应赔偿。而小雪在迪雨组织的暑假班受伤,迪雨管理失职,亦负有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雪家长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59.30元、交通费1893元、护理费10071元、营养费1500元、律师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并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东东家长辩称,东东于2017年6月底报名参加了迪雨组织的暑假班,小雪是幼升小学员,东东是中班学员。事发当天13时许,东东妈妈接到张校长电话称东东的餐盘碰到了另一个孩子的脸,要求家长前往医院。近14时30分,东东妈妈抵达医院,当时小雪已挂好号在等待就诊,但嘴角并未流血,小雪母亲及迪雨的两名老师、校长均在场。经东东妈建议,小雪又至美容科就诊。东东妈认为,东东站着打饭时两手端餐盘左右晃着玩,是小雪放好餐盘后又跑回拿筷子时才撞上了东东的餐盘。且事发后,东东家长多次联系小雪方表示要前去看望,被小雪家长婉拒,故东东方对小雪受伤不负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迪雨辩称,公司对小雪受伤一事表示歉意。事发时孩子们在排队打饭,队伍前后各有两名老师看管。事发后,老师立即在微信上通知了家长并将小雪送医,还垫付了600元医疗费。公司认为,小雪受伤是与东东发生碰撞所致,老师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法预见该意外的发生,也不可能每时每刻全方位看护到,事发后也已及时送医并垫付费用,故不同意小雪的诉讼请求。至于小雪主张的医疗费确认自理金额1136.30元,交通费缺乏关联性,律师费不予认可,鉴定费应由小雪自行承担,其余费用由法院确定。

  庭审中,小雪所在暑假班的班主任程老师称,事发当天,小雪打好饭后端着盘子前来报告说被东东碰到了,她查看发现小雪嘴角流血,便抱着小雪找到校长。小雪送医后,她向东东询问情况,东东承认并演示了单手挥动盘子的动作,但她未询问过其他孩子,小雪报告前其曾听到餐盘落地的声音。东东的班主任张老师也出庭称,事发当天午餐时小雪报告说被一个小朋友的盘子弄到,程老师查看后抱着小雪离开,她打好饭后去程老师班询问情况,程老师及小雪班同学均称小雪嘴角流血是东东所碰,她返回教室向东东核实,东东称拿餐盘玩时碰到了。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雪损伤后的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意见为:小雪因故致左口角皮肤裂伤等,伤后给予护理15日,营养15日。小雪支付鉴定费900元。

  迪雨被判全责不服判决上诉

  法院认为,小雪是在迪雨开办的暑托班受伤。对于涉案人员的活动状态、小雪脸部撞击餐盘的成因等,各方意见不一,亦均未能提供监控视频、目击人员等直接证据还原事发情况,迪雨公司提供的两名证人也是涉案的管理人员。因此结合各方陈述意见及小雪伤势、事后处置等因素,法院仅能确认小雪脸部确是东东所持餐盘撞击所致。对此,一方面,小雪及东东均为年幼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危险辨别及自我保护能力,要求二人预见并避免本案事故的发生,显属苛刻。另一方面,当事各方均未能举证证明东东存在加害小雪的主观过错或小雪受伤是单方施力所致,故小雪要求东东方共同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迪雨作为暑托班开办机构,理应合理安排幼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妥善看护,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尤其在就餐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存在碰擦风险的时间段,更应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维护好现场秩序。但迪雨工作人员未能充分关注学员动态并谨慎注意、有效防范,存在管理疏漏。迪雨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防免义务,故应对小雪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东东方指出的小雪跑动、餐盘瑕疵等情况,因遭对方否认,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规定,判决赔偿小雪医疗费自理部分1136.30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迪雨公司表示不服,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直接侵权人东东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事发突然,迪雨无法预见和及时阻止,在事情发生后已及时将小雪送医治疗;一审认定的总赔偿费用有误,交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和营养费应为各600元。由于小雪牙齿未构成伤残,司法鉴定费900元应当由提出伤残鉴定的小雪承担。由于小雪并不构成伤残,律师费3000元不应予以支持。

  而小雪家长认为,迪雨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吃饭时人员密集,迪雨在排队时就把餐盘发给小朋友,是危险行为和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当时管理的老师都去打饭了,在场的两个工作人员也在休息聊天,迪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东东家长也不同意迪雨的上诉请求。事故双方两名小朋友才五六岁,事情发生时监护责任已经转移给迪雨,发生伤害事故是由于迪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事情发生后其也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小朋友们吃饭的餐盘经常有缺口,正是由于餐盘上的缺口才导致小雪脸部洞穿伤口的出现。

  二审法院判决迪雨担责七成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二,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小雪及东东均为年幼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迪雨作为暑期班开办机构,在就餐等时间段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未能充分注意学员动态并采取防范碰撞的措施,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对小雪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小雪受伤系因东东挥舞餐盘撞击而直接导致,作为致害方,东东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一审判决在责任认定方面欠妥,应予纠正,根据小雪与东东的年龄、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迪雨承担70%责任,东东承担30%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医疗费1136.30元各方当事人已确认一致,应予认定;交通费。上诉人主张小雪方提交的票据与小雪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没有关联性,对此一审法院在考量交通费用时,已经从小雪提交的票据中扣除了与本案无关的部分票据,一审法院结合就诊时间、地点、次数、必要陪护人员及适宜交通方式等因素酌定700元交通费并无不当;护理费、营养费。营养费600元,各方当事人已确认一致,应予认定;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小雪年幼,伤后需要由监护人陪护等情形,酌情认定2000元并无不当;鉴定费、律师费。该费用确为小雪方为处理本案争议所实际支出,一审法院支持此项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迪雨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迪雨公司赔偿小雪5835.41元;东东以其个人财产赔偿小雪2500.89元,不足部分由丁某赔偿。

  (文中人物与公司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