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与执业能力提升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与执业能力提升

  通过对管理人执业风险研究,我们已经可以对管理人执业风险有了更加具体深切的认识,但是这也不一定能够消除越来越多的破产管理人对执业风险的担心与疑虑。破产管理业务经过15年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也逐步进入了深水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已经变得越来越专业性,早已经不是过去简单的处置资产、召开债权人会议这种简单工作模式,同时破产各方参与主体也越来越成熟,对破产法律与工作要求也处于相对熟悉的状态。这些都对管理人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管理人只有具备更高的能力才能够很好的去应对破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我们在探讨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时,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能力提升,这二者是相辅相成,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

  这一部分我们想从更宽广的视角去研究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和执业能力的提升的关系,探讨如何通过管理人执业能力的提升,去有效的控制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一、全面认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力量来源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管理人法律地位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不仅是破产制度基本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有着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因为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管理人职责、权利范围,自然也就与管理人的责任密切相关。

  经过对破产业务各方参与主体关系的梳理,我们提出如下以管理人为工作核心的破产管理治理结构图,以此来澄清管理人在破产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图1-1-1以管理人为工作核心的破产管理治理体系图

  以管理人为工作核心与《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破产工作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原则并不冲突。以债权人为中心的目的是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事务进行决策,是破产管理人工作开展的基础。但是破产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最终都是由管理人来进行,管理人工作直接决定了破产各项工作成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由管理人的工作来最终实现。可以说,破产管理工作从开始指定到最终结束,每一个环境都离不开管理人的工作,所以保障管理人的依法履职,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保障管理人履职为核心推动各项破产制度建设完善,通过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从治理体系角度可以更好的认识理解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各项破产业务时离不开图中五大法律主体,处理好五大主体的关系,就能够很好的控制好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下面我们通过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然后去更加全面地理解我们的破产制度治理体系。

  1.债权人是管理人履职的权利来源

  结构图表明债权人是管理人所有工作的权利来源,这个在破产法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管理人各方面的要求都必须是通过债权人会议来行使。资产的处置,包括债权的审查,包括各种事项的表决,都是以债权人作为破产业务各项工作的最终决策机构,具体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大会来行使。

  破产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权利,所以破产业务的最终权利交给债权人,能够充分的体现破产管理制度这一个核心的原则。

  2.司法机关是管理人履职的法律基础

  司法机关决定管理人的遴选和报酬,接受指定后管理人才具备履职的法律地位,由此开始破产管理业务各项工作,管理人的履职全过程都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这也说明破产管理业务在法律业务中的特殊性,不是单纯的民事性代理行为,它是由司法机关去启动的,然后去指定管理人,然后充分的授权管理人开始执行各种破产管理事务,同时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司法支持,协调债权人、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判定破产管理人工作是否合规,它贯穿破产业务的整个主线,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法律基础。

  3.政府机构为管理人提供履职保障

  政府机构为管理人的执业提供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支持。近年来管理人的执业环境大为改善离不开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优化要素配置,切实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2年北京市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4部门,发布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这些都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制度保障,同样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也极大地推动了地方政府营商环境的改善,所以政府机构是管理人履职重要保障,好的外部环境将极大的降低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4.债务人是管理人的全部工作重点

  债务人是管理人的工作重点,管理人接受指定之后,唯一的工作或者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尽可能的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然后在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去实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债务人是管理人所有工作的一个重点或是全部工作的内容,管理人的所有工作都应当围绕着债务人展开。

  《以管理人为工作核心的破产管理治理体系图》揭示了管理人在破产制度中的核心法律主体地位,以管理人为工作核心是破产制度设计的最大亮点,我们通过图示的方式将破产制度最重要的五方主体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进而充分明确管理人自身在破产制度中的作用和定位,即:我们服务于谁,接受谁的管理,我们的工作重点是什么?我们从谁那里寻求帮助,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我们就可以充分理解认识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方向与定位。

  管理人独立于政府、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独立性是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职的基础,各方都不能代替管理人履职,破产管理各项工作全部都由管理人驱动推进;管理人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治理体系赋予了管理人足够的力量去推进工作,但最终还是要管理人自己把业务做好,独立解决一个个破产管理工作难题。

  (二)管理人的力量来源

  《以管理人为工作核心的破产管理治理体系图》说明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上述的治理体系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并不是静态的,一旦进入到工作状态,管理人的治理能力如何体现?我们用如下图揭示管理人的力量来源。

  

  图1-1-2破产管理人治理能力图

  由上图我们可以看到:

  管理人从债权人获得授权,从司法机关获得法律基础支撑,从政府机构获得开展业务保障,所有这些都是一个目标,就是让管理人更好地处理债务人相关的各项事务,去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最大化,这是管理人治理能力的体现,所以说破产制度设计五个主体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的动态层面上看,它并不是平均分布的,而是管理人依托司法机关、债权人、政府机构来共同处理债务人相关的各种事务。

  通过治理能力动态图,反映出管理人、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债权人不存在利益冲突,都是为了解决债务人财产的问题。管理人作为主要执行机构,就是为了全面地贯彻落实各方主体的各项要求,推动债务人接管和债务人财产处置。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更加加深我们对管理人执业风险的理解,在不考虑管理人自身过错的情形下,管理人正常依法勤勉尽责履职,在处理与司法机关、债权人、政府机构的关系方面,管理人较少存在执业风险,管理人最重要的执业风险还是来自于和债务人的关系处理这个方面。

  通过这两张图,我们基本上可以对管理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状态有一个全面理解,管理人的执业风险没有我们想的那么可怕。因为大部分的机构、大部分的参与主体都是在支撑管理人去工作,更好地履职。我们有了这么多的支持,有了债权人的支持,有了政府的支持,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支持,我们一定可以把破产管理的各项工作都有效推进,同时也能很好的控制自身执业风险。

  二、管理人执业风险凸显的深层原因

  在前面分析基础上,我们探讨管理人执业风险凸显的深层原因。执业风险凸显深层原因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和债务人关系的处理上。特别是债务人本身还具有非常大的资产,或者是具有一定的运营能力的状态下、被动破产的情况下,执业风险就更加突出。随着国家经济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深入,改革也进入到了深水区,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时候,破产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利益冲突最激烈的前沿,这是管理人执业风险来源的深层原因。

  破产状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是零和博弈。管理人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希望解决的是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问题,这和债务人利益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在没有外部压力下没有一个债务人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债务清偿,也不会对管理人的工作提供100%的配合支持。我们处理过的大量的破产案件都是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去解决问题,尤其是债务人这边在资产调查方面,破产管理业务天然对抗性决定了管理人的执业风险,管理人处在利益冲突的最前沿,这就要求我们管理人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性才能去应对这种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

  这种利益冲突具体体现在破产主体债务人,包括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集中对管理人的攻击和否定,这是我们执业风险的最深层原因,通过寻找管理人履职瑕疵和问题来增加管理人执业风险,进而阻止管理人进一步推动债权清偿,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是管理人执业风险凸显的外部因素。

  从管理人自身内部因素来讲,就是管理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够,工作瑕疵导致了管理人发生执业风险。尤其是在一些破产财产巨大的案件中,债务人或者利益相关方都会聘请专业的熟悉破产法律的律师团队,专业对专业,所以一旦管理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够的时候,经常会因为工作瑕疵导致管理人自身产生执业风险,因此,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是控制管理人执业风险的最根本路径。

  最后,破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也是管理人执业风险发生的外部原因,在制度层面,一方面是我们目前的破产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了现在利益冲突方有一定的法律空间去寻求它的利益最大化,在法律的这个空白领域进行相应的操作,进而去影响管理人的正常执业,给管理人带来相应的执业风险。另一方面,我们管理人自身的工作规范不完善,导致履职过程中有一些瑕疵或者问题,被利益冲突方进行相应的追索。

  利益冲突的激烈性,决定了当下破产管理业务其实是最复杂最综合的业务领域,对管理人的专业要求非常高,内外部的环境和因素给管理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此情形下,管理人应当如何面对挑战才能有效控制自身风险?

  通过我们对管理人执业风险的全面梳理,结合破产管理制度设计,我们可以看到,管理人具有足够的资源与力量去应对挑战,在管理人执业过程中坚持:

  “守正、创新、直面挑战”就一定能够在提升自身执业能力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

  三、守正:坚守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底线

  管理人控制执业风险首先就是要守正,坚持守正就是坚守管理人执业风险的底线,这是每一个管理人执业工作中必须要去遵守和坚持的执业红线。守正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管理人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管理人工作基本原则,是管理人的履职最核心的出发点,也是破产制度的设立宗旨和目标,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严格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债权人是管理人履职的权利来源,《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破产工作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原则其目的是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事务进行决策,债权人会议决议是破产管理人工作开展的基础。管理人可以通过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来有效控制自身执业风险,通过报告和会议的方式接受债权人会议的授权与监督,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征询债权人会议意见,最后管理人还应该建立与债权人常态化的沟通制度,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质化实现。

  2.最大努力维护债权人利益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对于破产管理各项工作的出发点都应当是最大努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平清偿。债权人在破产制度中属于利益受损方,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对于能够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事项都应当尽量去争取,帮助债权人实现损失最小化,也即利益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贯穿管理人工作的各个方面,从接管到资产核查到债权审查无不体现出管理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勤勉尽责态度与实际工作效果。

  3.坚决打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逃废债行为

  破产法制度设计对于债务人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多种手段进行追索,对于各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需要管理人要敢于斗争,勇于斗争,通过破产法赋予的追回权、撤销权、终止履行等一系列制度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发现和追回债务人隐藏转移资产是管理人执业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破产业务中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地方,即管理人履职的重点和难点,必须要坚守。

  (二)坚持依法合规履职的管理人工作底线

  依法合规履职是管理人的工作底线,如果能够在管理人工作中始终得到贯彻,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合规履职的底线主要体现在三个核心的方面,这三个方面如下:

  1.严格遵守破产管理法律程序与实体要求

  对于破产法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的管理人履职程序与实体要求,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这是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底线,明确清晰无争议的履职要求首先要遵守执行,这是管理人执业中的核心行为规范,管理人履职首先要对破产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与实体的要求非常熟悉,潜移默化成为自己破产管理工作的习惯,这是管理人不发生低级执业风险错误的前提,可以有效避免风险管理清单中的大量1级和2级风险发生。

  2.严格接受服从法院与债权人监督与指令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特别是涉及到破产项目的具体问题处理,我们要与债权人和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债权人决策意见后再推进各项工作,履职过程中应当严格接受服从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和指令,债权人和司法机关是管理人的力量来源,也为管理人提供风险管理基础支撑,坚持这条管理人工作底线,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大量不确定性导致的执业风险。坚守这条工作底线,管理人风险管理清单中大部分3级风险都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3.严格依法管理处置债务人破产财产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与处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核心利益点,也是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的重点。管理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风险管理清单中大量的5级和4级风险都是由于破产财产的不规范处置导致,管理人没有依法管理处置债务人财产,导致债务人财产出现的贬损或者是其他的问题必然影响债权人的核心利益,进而导致民事赔偿风险。这里面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也是债务人财产处置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最终发生风险也是由于管理人的不规范处置债务人财产导致,管理人应当对风险清单中的5级和4级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予以高度重视,可以保证不发生颠覆性错误。

  四、创新: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应对执业风险挑战

  破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了不可能所有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可以遵循,在法律没有明确的空白区域,为管理人提供了宽广的创新空间,每一个破产企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问题,都需要管理人独立自主解决问题,通过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来应对执业风险挑战。

  1.在破产专业能力上提升管理人自身的管理专业能力

  “破产管理人”这一名称已经明确指出破产工作的核心能力在于管理,目前破产管理人都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者财务、清算领域具有经验,更多是对破产法比较熟悉,在企业运营管理方面是相对能力偏弱,管理能力又正是破产管理人最重要的执业能力,我们应当在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能力上面多花功夫,尽可能的提升我们的破产管理专业能力,这个又涉及到公司法和一些企业运营事务上的众多知识,需要我们管理人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才有可能把这个事情做好。在破产专业能力上提升管理人自身的管理专业能力是管理人执业创新提升能力的主要方向,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控制管理债务人企业,最大限度降低执业风险。

  2.在守正基础上开展各项破产事务,创新可以最大限度保证管理人独立履职的同时又能有效控制执业风险。

  现实中我们在破产管理工作中会遇到大量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这个时候只要坚持破产管理的守正工作原则,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自主处理各项破产管理事务。企业运营管理充满了不确定性,没有一个企业可以通过照着书本、按照地图或按照指令去把它经营好,更何况破产企业的运营接管,管理人必须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应对处置,在这里只要管理人坚守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管理人工作基本原则和依法合规履职这两条管理人守正核心原则,就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管理人的独立履职与执业风险管理的平衡。

  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管理人谨慎、忠实、信用、注意等基本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主观方面,最高法院认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应当限定为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范围内,管理人坚持守正原则基本上就可以从管理人客观行为和主观状态上都满足最高院对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与要求,管理人风险清单中的大部分风险都可以得到有效避免。

  3.发挥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的核心枢纽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实现企业资产的盘活与重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的核心枢纽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实现企业资产的盘活与重生。通过破产重整创造性工作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重整工作是管理人执业能力的最佳展示,也是管理人执业的风险集中点。管理人需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利益进行全面充分平衡才能最终实现成功重整,重整过程中任何疏忽可能都会导致重整失败,引发执业风险。这里面最重要的就是破产管理人要发挥出自身在破产事务中的核心枢纽作用,通过管理人来整合各方资源,制定方案实现破产债务企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资产保值增值就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以上就是创新的三个要点,最后还有就是管理人要直面挑战敢于履职,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五、直面挑战敢于履职,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有了守正,有了创新,管理人还需要具备直面挑战的勇气和决心,这是破产管理人的灵魂所在。当管理人身处利益冲突的最前沿,各种威胁和各种诋毁可能都会有,可以选择保守履职、不敢承担责任,也可以直面挑战勇于履职,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债权人、司法机关、政府机构都希望管理人能够勇于履职,敢于履职,真正高效地处理破产企业各项事务,使破产管理人的制度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这个需要管理人充满勇气,需要管理人不断的努力。

  1.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勤勉尽责,忠诚履职

  破产法明确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个要求看似简单,言简意赅,但是真正地体现了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精髓与精神操守,这是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使命所在。一旦成为管理人,那就意味着债权人或者司法机关已经把债务人企业全权托付给管理人,管理人剩下的就是尽自己所能使债务人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让债权人获得更大价值的公平清偿。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的信托义务,承担我们的受托责任。

  管理人的受托责任直接体现就是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其实就是破产管理人的最终的执业底线,是管理人的基本职业操守,这直接决定了管理人在面对压力,面对利益冲突的时候,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决定和行动,能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信托义务。只有管理人坚守破产管理人的执业初心,扎扎实实去提升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在当前的破产法治理体系下,管理人一定可以很好的控制执业风险。

  当前司法机关对管理人执业风险采用了相对宽容的尺度。其底层背后的考虑应当是司法机关相信管理人具备职业操守,抱有敬畏之心,能够勤勉尽责忠诚履职,同时也希望给管理人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鼓励管理人能够去敢于履职,勇于履职,不断创新,推动中国的破产管理制度尽快走向成熟。

  2.汇聚力量,直面挑战,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企业能否良性退出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不仅仅影响具体案件中的相关主体,对地区营商环境的提升乃至区域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当前为了进一步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破产工作效率,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应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推出从外部环境方面为破产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提供了较大的便利,比较典型的有:

  2021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旨在满足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等主体对涉税事务办理便利度的需求,助力广州地区破产涉税事项办理驶入“快车道”。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对目前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变通,推动浦东率先形成更加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2022年7月18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为进一步强化市破产管理署改革创新的各项职能,规范管理和运作,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7月25日,黑龙江省办理破产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省法院印发了《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工作办法(试行)》助力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办法界定了破产成本的范围,明确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评估费、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均属于破产成本;规定了免缓诉讼费用情形,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对管理人为追收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就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看,重点和角度都不尽相同,有的是从具体的点展开如涉税问题,有的是从整体营商环境优化展开,有的从发挥破产管理机构职能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但都是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针对性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北京市2022年出台的《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与各地出台政策相比具有鲜明的北京特色,那就是完全以保障管理人履职为核心来进行破产制度顶层设计与具体政策制定。管理人的顺利高效工作是破产制度能否顺畅运行,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基础,《措施》紧紧抓住管理人这一破产工作落地的核心进行一系列制度设计,明确工作目标与原则,就管理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点逐项解决,同时也建立了动态持续协调机制来保障管理人工作中遇到问题能够快速得到支持与响应。

  《措施》的出台体现了破产管理制度改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北京方案。以“管理人为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方面全面落实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同时对保障管理人的高效率履职工作作为主线进行了逐项点对点的政策支持,通过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保障管理人的履职权利来实现破产制度的高效运行,持续优化北京营商环境的目标,逻辑清晰体系完整,为后续管理人履职工作保障深入展开提供了制度基础。

  至此,支撑管理人履职背后的债权人、司法机关、政府机构三大力量全部聚齐,为北京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职提供了坚定的支持,管理人只要坚持管理人职业精神与操守,充分汇聚各方力量,不断守正创新开展各项工作,就一定能够把破产工作处理好,真正发挥出管理人在改善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与价值,相信随着破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后续还会有一系列的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履职配套制度,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支撑管理人高效履职工作的制度体系,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更好的执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