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制作滥用职权案讯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原标题:【业务探讨】制作滥用职权案讯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属结果犯,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基础,而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就是将结果归属某个实行行为的过程。实行滥用职权行为除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外,还需被调查人的供述、辩解予以佐证。因此,讯问笔录是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笔录应注意以下问题。
详细了解调查对象从事事务
查办滥用职权案过程中,对所涉及领域相关政策法律全面了解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要基础。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在滥用职权案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责任相互交织、相互牵连,职责关系分散。
如何确定各人的职责,并上升到刑事责任,就需掌握调查对象的职责,因此必须全面详细地了解调查对象所在组织办理业务依据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行业规定、职业规范、单位制度等。
同时,要对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性质、各部门职责等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取证方向不明确,防止出现工作专业性较强的调查对象利用调查人员对其行业陌生,而故意干扰讯问,对收集固定有罪供述造成困难的情况。
问清调查对象职责范围
滥用职权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滥用职权范围外的权力两个方面,在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必须问清楚调查对象的职责范围、工作分工,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滥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还是职权范围外的权力。
如在制作讯问笔录中,要详细记录调查对象关于办理相关事宜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职业规范等的掌握情况,单位传达、组织学习前述规定的情况,调查对象对相关规定的掌握情况,在以往工作中处理同类事宜的情况,具体履行职责的操作规定和流程等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于证明汇报、审批或决定程序和权限。
详细记录滥用职权经过
危害结果与调查对象所具有的权力和职务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调查对象所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最直观的体现。
因此,在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应详细记录调查对象违反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审批过程、处理依据和后果;公务活动参与人、审批人、执行人的分工情况及各自具体行为和意见。
同时,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的,应问清调查对象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还要详细记录调查对象正常履行职权应如何处理,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受到授意及其详细经过等。
正确对待调查对象的辩解
实务中,调查人员详细记录的大都是有罪供述,对于调查对象的辩解往往是轻描淡写。要正确对待调查对象的辩解,是因为滥用职权案件造成的危害往往多因一果,认定调查对象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排除其他对危害结果有直接、决定性的介入行为,而辩解中往往是调查对象认为除自己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
所以,要充分听取辩解,这样不仅能让调查人员掌握调查对象的辩解点及翻供点,为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提供侧重点及调查方向,便于收集调查对象的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材料,还能客观反映调查对象主观心态的变化;能够顺着辩解方向寻找新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打消调查对象试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如果辩解属实,还可及时调整调查方向,避免在错误的调查方向上浪费精力。(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