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五期|酒后挪车11米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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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11米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体内酒精含量超标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要求追究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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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争议焦点:

  酒后挪车11米,

  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并非真实庭审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公诉人指证被告(挪车人)

  案发时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为189.33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对此,辩护人则反驳道

  危险驾驶罪保护的

  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被告出于好意帮朋友挪车的行为

  不应当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人强调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

  不以发生具体的危害后果

  为构成要件

  

  

  辩护人却表示

  认定是否存在危险后果

  应当结合在案事实进行判断

  被告的车速之慢

  难以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

  请求法庭结合具体实际

  判令免除被告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

  “一锤定音”:

  “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本案被告人出于帮助朋友挪车之目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在道路上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认罚态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原标题:《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