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6年南宁女子骑电动车被踹案:踹人男子获刑10年,赔偿13万

  在2016年9月15日,一女子在晚八点骑乘电动车正常行驶之时,却飞来横祸,无故被一陌生男子从电动车上踹下,严重影响到自身生命安全,最终男子因故意伤人并实施抢劫致人重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承接法律的制裁。

  9月15日正处于中秋节,在佳节却出现了不幸。当晚八点,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壮锦大道“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其车速并不快,却一名骑摩托车的陌生男子看其经过便产生抢劫念头,驾驶摩托车加速冲来将曾女士一脚踹倒在地,头部遭受重创。

  

  据监控了解在小区前路段犯罪男子在追到曾女士时,在经过女子身边骑乘摩托车从侧面踢向其胯部使曾女士摔倒在地。

  因周围有较多群众,男子并未如愿抢到曾小姐随身携带的具有价值的物品,在其作案后因围观人数较多产生心理压力,于是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

  

  因当时周围有许多群众围绕,在多位好心人士的帮助下曾女士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院的检查,受伤倒地后曾某头部受到重击造成颞顶骨骨折、颞叶脑挫伤等,损伤程度严重为重伤二级,曾女士在ICU抢救了很久,好在送医及时才保住了性命。

  在经过公安人员与各部门的携手调查,2016年9月22日,经过多途径的追踪将作案人锁定在了某处工地中,最后在南宁市良庆区某处工地的宿舍内将犯罪人抓获。

  

  据了解,作案人名为卓平海,年龄31岁,小学文化。在法庭上审讯中没想到的是,恶人竟在庭审的过程中,声称当时是因为当晚他喝多了酒,为了酒后泄愤所以在行驶的过程中用脚踢向了同向行驶的曾女士。不仅如此,卓某还一直以“喝多了”“没抢到东西”为由,不承认实行了抢劫,还进行了翻供。

  于是刑警们经过监控的调查发现,卓某早在未到“碧园第5季”小区时便开始了跟踪曾女士,可想而知此次抢劫行为必然是提前预谋好的犯罪行为。

  面对卓平海的翻供,经法院调查完毕后以其不能说明理由与案件中证据产生冲突为由不予采信。最终以抢劫罪判罚卓平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罚金一万余元,同时赔偿受害人曾女士各损失合计13余万元。

  

  看完案件的经过,卓平海的所作所为令人气愤,好在最后的惩罚让人十分解气。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卓平海声称自己不是抢劫,而是酒后泄愤,经过调查卓平海对曾女士进行了远距离的跟踪,并非像他说明的是选择身旁经过的行人进行酒后泄愤,而是作案人有针对性地选择了作案目标,并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的人会疑惑,作案人欲实施抢劫但并没有抢到什么东西是否属于抢劫罪呢,还是因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故因故意伤害罪判刑呢?

  在这个案件中,作案人起初想抢劫受害人挎包的行为是鉴于故意伤害的基础上实行的,因受害人失去了反抗能力才能让作案人更好地实施抢劫行为。

  并且,即只要以抢劫为主要目的对人实施暴力行为或其他行为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后是否抢劫成功对案件罪行的成立不造成影响。只要具备抢劫财物或造成他人受伤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

  本案中卓平海为抢劫他人财物,实施了踹被害人下车的暴力行为,并导致受害人受伤,所以即使卓平海未能如愿抢到财物,但已经确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属于犯罪既遂。

  最终法院以卓平海非法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等行为造成曾女士的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进行判罚有期徒刑,处罚人民币,并对犯罪使用的摩托车予以没收,并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社会热点#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