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申领!操作指南来了
为推动《南京市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直达快享,市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部分惠企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具体安排。
一
巩固文商旅消费复苏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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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续推进消费促进“四季有约”行动,发放惠民消费券、数字人民币。(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1.组织商贸企业及平台企业发放主题消费券。近期,美团和支付宝平台将分别投入超千万元发放消费券。
2.动员各区、相关金融机构等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江北新区将于近期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高淳区将围绕螃蟹、节庆等主题发放消费券。
3.市区联动举办主题消费促进活动,举办2023中国(南京)首店经济发展大会、2023中国南京美食节、米其林品牌南京交流活动等重点活动,办好咖啡节、猫头鹰音乐节、门东音乐季、南艺后街鲸喜市集、南艺后街国风运动文化节、德基广场年终消费盛典等特色主题活动。
(二)用好演出消费补贴,丰富戏剧节、音乐节、演唱会、特色展陈等文化供给。(牵头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申报事项】
文旅消费政府补贴演出剧目申报
【享受主体】
本市范围内演出剧目实施单位或机构。
【申报材料】
1.南京市文旅消费政府补贴演出剧目申报表。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剧目演出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4.演出剧目演出合同复印件。
5.演出剧目演出团体和剧(节)目简介。
6.演出成本和票价定价依据。
7.申报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过往演出剧场售票图、票样、票房数据结算或票房收入记账复印件以及绩效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方式】
1.演出机构登录国家文旅消费示范城市(南京)智能服务平台(http://www.njwhxf.com/project/index.html),24小时自助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入驻,方能实施线上申报。
2.须线上、线下(纸质)同时申报。线上24小时自助申报。网址:http://www.njwhxf.com/project/index.html。线下申报须提供申报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演出项目资料等纸质文件,以及演出项目展示PPT。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方可参与评审。
演出机构应在通知申报时间内完成线上、线下(纸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1号新媒体大厦B座6楼,南京市文投集团南京文创科技。联系方式:15951984448。
【评定程序】
1.评审安排。根据网上演出剧目申报情况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评审时间。
2.结果公示。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会,研究确定拟给予政府补贴的演出剧目和补贴比例(10%—50%)。评审结果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政府补贴演出剧目名单、补贴比例等信息。
3.监督执行。在政府补贴演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智能服务平台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并收集相关信息。演出机构应自觉接受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
4.补贴结算。政府补贴演出剧目实施结束后,智能服务平台对演出机构提供的对账单、票务销售数据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智能服务平台出具演出补贴结算确认函。演出机构向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演出补贴结算申请,经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认,南京市财政局核准拨付补贴资金。
【申报事项】
文旅消费政府补贴展陈申报
【享受主体】
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展陈的实施单位或机构。
【申报材料】
1.文旅消费政府补贴展陈申报表。
2.展陈场馆行政备案证明(复印件)。
3.展陈项目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4.展陈项目合同(复印件)。
5.展陈项目简介。
6.展陈项目成本和售价定价依据。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申报方式】
1.用户注册。申报机构登录国家文旅消费示范城市(南京)智能服务平台(http://www.njwhxf.com/project/index.html),24小时自助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入驻,方能实施线上申报。
2.申报要求。线上、线下纸质共同申报。线上24小时自助申报,网址:http://www.njwhxf.com/project/index.html。线下申报时应提交申报表、展陈场地使用合同、展陈项目详细介绍等纸质文件,以及展陈项目展示PPT。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后方可参与评审。
展陈机构应在通知申报时间内完成线上、线下申报,逾期不予受理。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1号新媒体大厦B座6楼,南京市文投集团南京文创科技。联系方式:15951984448。
【评定程序】
1.评审时间。根据网上展陈项目申报情况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评审时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2.评审公示。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拟给予政府补贴的展陈项目和补贴比例(比例10%—30%)。评审结果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政府补贴展陈项目名单、补贴比例等信息。
3.监督执行。在政府补贴展陈项目实施过程中,智能服务平台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督促并收集相关信息。展陈机构应自觉接受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南京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补贴结算。政府补贴展陈项目实施结束后,智能服务平台对展陈机构提交的对账单、票务销售数据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智能服务平台出具展陈补贴结算确认函。展陈机构向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展陈补贴结算申请,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认后,南京市财政局核准拨付补贴资金。
(三)对组团来宁过夜消费的旅行社按接待量给予奖补。(牵头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申报事项】
组团来宁过夜消费旅行社奖补
【主要内容】
1.接待国内游客和境外游客来宁过夜消费的旅行社,须在2023年7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期间满足以下条件:
①未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旅行社信用等级达A级及以上。
②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③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
④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⑤按期如实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未被江苏省旅游投诉警示机制警示两次以上(含两次)。
⑥坚持诚信经营,未被旅游执法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的。
⑦旅行社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租车业务从“旅运金陵”平台调度率不低于90%。
2.奖补范围及标准
接待游客来宁过夜消费的旅行社:
一是对接待国内游客来宁过夜消费的按照接待人天数进行排名:12个月接待来宁过夜不得低于10000人天(计算标准:过1夜算2人天,过2夜算3人天,以此类推。下同),行程中必须游览不少于两个收费的3A及以上旅游景区或文博场所,在宁留宿入住三星级以上饭店或同等行业认同标准的酒店,入住不少于2晚。对第1-5名奖补50万元,第6-10名奖补30万元。
二是对接待境外游客来宁过夜的,12个月接待人天不得低于1000人天,行程中必须游览不少于两个收费的3A及以上级旅游景区或文博场所,入住三星级以上饭店或同等行业认同标准的酒店。对第1-5名按照每人天30元进行奖补。
3.考核方式
对接待来宁过夜消费的聘请第三方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数据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填报团数和人次为基数,超出部分不予申报。审计时需提供团队档案资料如下:团队游客名单表、团队确认单或旅游合同、行程单、饭店入住确认单和票据、景区确认单和票据等相关材料。
4.结果公示
依据第三方审计结果,旅行社奖补名单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和“宁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实施资金发放。
【享受主体】
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企业。
【申报方式及时间】
2024年7月10日-15日集中申报。
申报材料:旅行社奖补申请书、2024年旅行社企业奖补申报信用承诺书、2023年7月到2024年6月份接待汇总表、月份接待汇总表(详细表格可提前到市文旅局官方网站下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同时登录“宁企通”平台同步申报。
【联系方式】
市文旅局:68789130。
二
进一步提振大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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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打造新能源汽车友好城市,深化国家首批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正在研究制定《南京市建设新能源汽车友好城市实施方案》《南京市新能源换电重卡推广和示范应用实施细则》,拟于近期印发实施,请持续关注市工信局信息发布渠道,相关政策可咨询市工信局。
(二)持续巩固汽车、家电等消费市场回升向好势头。(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一是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举办首届金陵汽车生活节、汽车促消费暨汽车展览露营节等消费促进活动。在全省绿色节能家电补贴的基础上,组织重点家电销售企业和平台开展大额补贴、主题促销等优惠叠加。二是开展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品牌展、特色市集、家电下乡等活动。举办2023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家装博览会、首届品质家居消费节等主题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家电、家居协会及苏宁易购、京东五星等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品质焕新、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三是激发批发零售企业市场主体活力。落实批零企业发展支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在我市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按其2023年销售(零售)额同比2022年增量分档奖励。
(三)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资金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申报事项】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补贴
【主要内容】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的类型、功率、充电量给予补贴。
【享受主体】
纳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公示名单的企业,并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技术要求。
【申报方式及时间】
宁企通平台、三季度-四季度
【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83194360
(四)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牵头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按照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交〔2022〕37号)要求,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转入限制,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不断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促进二手车流通。2023年6月1日起落实二手小客车转让“一证通办”。各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已按规定和培训要求办理业务,遇到群众问题耐心解答。
(五)落实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申报事项】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主要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在线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三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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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相关板块根据区域市场实际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一定比例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目前,江北新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已发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助及“卖旧换新”补助实施细则,请关注市、区相关信息发布渠道。
(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可预见费管理和车位车库销售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已制定实施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可预见费管理政策并对外发布相关操作要求;已对车位车库销售管理政策进行优化,其中允许车位车库与地上房屋同步上市销售举措已实施,将第二个车位上市销售时间由商品住房整体交付满6个月提前至项目整体竣工备案后的举措拟于9月实施,相关政策细则可咨询市房产局。
(三)出台优化土地市场服务管理专项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
市规资局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服务管理的通知》,下一步将持续抓好九个方面政策举措的落地落实,相关政策细则可咨询市规资局。
四
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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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建设。(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定期梳理形成一批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特别是投资回报机制明确、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依托江苏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请持续关注市发改委信息发布渠道,相关政策可咨询市发改委。
(二)出台投标保证金差别化缴纳措施,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
落实投标保证金差异化减免的政策,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民营企业给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对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等级为AA的民营企业给予减少50%的投标保证金、20%-50%的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开展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在核查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的问题,为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申报事项】
南京市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
【主要内容】
对单个项目当年累计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本申报年度一年之内技术设备购置总额的10%、封顶1000万元给予奖补。
【享受主体】
所申报设备符合奖补条件的本市工业企业法人
【申报方式及时间】
在“宁企通”平台或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上进行申报;上半年受理时间为6月1日-6月15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11月1日-11月15日。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68788891
五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市房产局正牵头研究制定我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政策文件将适时发布,请持续关注市房产局信息发布渠道。(牵头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六
多措并举盘活存量资产资源
已于近日印发《南京市盘活存量资产资源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宁政办发〔2023〕28号,相关政策细则可咨询市发改委。(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七
加强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落实“拿地即开工”“要素跟着项目走”等制造业项目“5+1”工作机制,从用地、用林等方面保障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相关政策细则可咨询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资局、市绿化园林局)
八
推动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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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机电、纺织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地区等拓展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制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措施》,对南京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拜访客户、商务洽谈等人员的出入境机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报名参加2023年南京市商务局货物贸易促进计划中的30个境外线下重点展会项目,对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支持。
(二)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牵头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
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将进一步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着力吸引国内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和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来宁集聚。同时持续推动南京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江苏省QDLP对外投资试点,为全市获批QDLP试点的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保障。
(三)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申报事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主要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申报事项】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主要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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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提升口岸服务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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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中欧班列服务水平,支持我市进出口企业优先订舱、优先分配舱位,免除我市班列集装箱运输省内高速、普通公路通行费用。(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班列公司将提前收集我市进出口重点企业次月发运需求,做到舱位分配时优先安排。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开展进出口企业通关问题清零行动,实施主动披露容错免责机制。(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金陵海关)
市商务局等部门将持续推进2023南京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南京市2023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挥海关12360服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服务热线作用,协同推进落实企业“问题清零”。同时深入实施“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扩大适用范围,提升“主动披露”作业实效,支持企业切实享受容错机制政策红利。
十
加快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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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促进中国(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对产业集聚型和监管服务型的省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以及市级跨境电商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相关建设、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支持;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交易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支持;鼓励近三年累计获得亿元以上投融资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或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10亿元的企业落户南京,鼓励企业建设有交易功能的独立站,对其建设、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支持;打造跨境电商服务生态,根据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完成供应链融资规模,对其建设、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二)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和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申报事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申报事项】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主要内容】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享受方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十一
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近期,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围绕方案获批的104条试点任务,科学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同时逐条梳理应用场景,在全市层面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制度创新案例遴选,评选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案例成果。请持续关注市商务局信息发布渠道,相关政策可咨询市商务局。(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十二
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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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市商务局等部门将通过以下举措,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发展能级:
一是高水平实施RCEP等自贸协定。将“FTA惠企‘一键通’”功能升级拓展至我国签署生效的全部自贸协定以及CPTPP、USMCA等高标准区域自贸协定。二是优化出口退税服务。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三是试点建设出口企业绿色贸易认证平台。搭建出口企业绿色贸易认证平台,提供钢铁等出口产品“碳核查及碳足迹溯源——出口产品碳排放抵消——绿色标签”等绿色贸易认证服务,探索开展国际绿证交易,为突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形成经验示范。四是试点建设数据出境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首个数据出境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面向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外资研发及制造型企业提供“安全评估(自评估)”“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3类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服务。五是开展“一区一件事”自贸联动项目合作。落实《2023年全市各板块与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一区一件事”重点联动项目清单》,聚焦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开放型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产业开放创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领域,依托各板块产业基础,开展重点项目联动合作。六是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在满足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探索允许境外服务提供商以跨境交付或自然人移动方式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跨境电商等专业服务。
请持续关注市商务局信息发布渠道,相关政策可咨询市商务局。(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十三
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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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牵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申报事项】
市级创新联合体备案
【主要内容】
推动我市范围内行业龙头企业(年营收不少于3亿元)或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围绕全市创新产业体系和区(园区)主导产业,以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抢占前沿技术为任务,将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至少3家以上)和不少于1家相关重点学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有效组织起来,建设创新联合体,并进行上下游联合攻关、产学研用融合、场景应用开放、生产要素共享。
【享受主体】
以行业龙头企业或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15895887528
(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加大技术转移奖补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申报事项】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主要内容】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对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我市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对促成本市企业与在宁技术输出方交易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照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审定的、符合奖补条件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受主体】
技术转移机构奖补享受主体:在本市注册的,从事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经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南京分中心在线登记并开设店铺。
技术吸纳方奖补享受主体: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享受主体: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报方式及时间】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线下受理纸质材料。申报单位需在“宁企通”平台(http://nqt.nanjing.gov.cn/)激活企业账户并登录,填报申报项目类别相对应的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由各主管部门汇总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
时间:根据上年度全市技术交易情况组织申报兑现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68786254
(三)关于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牵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申报事项】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
【主要内容】
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支持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并举发展。
【享受主体】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支持:
1.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 完善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企业的成长性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具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筑基”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基”工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通过项目立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技术迭代升级,单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应占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
4. 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待高新技术企业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 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智能电网等领域的企业入库;
6.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13号)
【申报方式及时间】
资金奖励以正式公布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准,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68786245
十四
深化强链补链延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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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建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群。(牵头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近期,市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将整合现有资源,共同出资设立规模300亿元的产业引导母基金,并组建4类功能母基金,形成2000亿元的南京产业投资基金集群,为保障我市产业强市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将坚持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引入产业,围绕产业强市战略布局,引入重大项目、核心企业,实现以点带链、以链聚产。产业基金具体运作模式等相关情况将于后续陆续公布。
(二)对首次获评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分档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申报事项】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主要内容】
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从外地迁入的)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申报方式及时间】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所属区(开发区)给予企业“免申即享”奖励,无需企业申报。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68788820、68788936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规上工业企业提供“智改数转”免费诊断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申报事项】
规上工业企业提供“智改数转”免费诊断服务
【主要内容】
为规上工业企业提供“智改数转”免费诊断服务,到2024年底,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应诊尽诊”。
【申报方式及时间】
由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组织实施,以切块资金拨付至各区(开发区),无需企业申报。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68788795、68788901
(四)继续扶持工业企业“上规稳规”。(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申报事项】
工业企业“上规稳规”奖励
【主要内容】
年度进入《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不含2018年及之后从名录中退出又进入名录的企业),且年度应税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20万元“升规”奖励,次年未“退规”企业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
【享受主体】
首次“升规”、次年未“退规”的工业企业
【申报方式及时间】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在“宁企通”平台上由企业纳税所属区(开发区)给予企业“免申即享”奖励,无需企业申报。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68788936、68788820
十五
发展壮大平台经济
市发改委等部门将制定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从培育壮大平台经济主体、增强平台创新引领能力、强化要素资源保障、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发力,全面促进我市平台经济发展壮大,相关文件后续将印发实施。(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十六
打造总部经济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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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增资扩能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事项】
市级总部企业增资扩能奖励
【主要内容】
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增资额的0.5%于认定次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项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于认定次年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投资奖励,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享受主体】
2022年以来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
【申报方式及时间】
申报时间: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次年开始,每年申报一次。
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提供增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佐证材料,由属地发改部门(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商务部门(负责外资总部企业)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算。总部企业奖补政策由江北新区、各区进行统筹,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支持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68787022
(二)对符合条件的当年增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照省级政策落实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申报事项】
省级外资总部增资扩能奖励
【主要内容】
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21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
【享受主体】
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上一年度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按其增资金额,视省级资金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
【申报方式及时间】
1.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省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2.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初审。
3. 申报周期为每年一次。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68539770
十七
推动“两业”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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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申报事项】
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
【主要内容】
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
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报方式及时间】
给予企业“免申即享”奖励,无需企业申报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68788751
(二)对获评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省级“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事项】
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申报、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单位申报
【主要内容】
根据《江苏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服务发﹝2021﹞1049号)精神,组织开展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申报,对试点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后组织认定省级标杆引领单位;
根据《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示范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2﹞63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单位申报和认定。
【享受主体】
1. 省级两业融合试点。试点单位包括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两大类。试点区域包括县(市、区)和开发园区(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等,试点企业包括龙头骨干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平台型企业等。
(1)区域集聚发展试点。拟申请试点的区域应符合: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突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制造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30%,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两业融合发展基础好,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2)龙头骨干企业试点。拟申请试点的企业应符合: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或在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全国前5名的企业;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运营维护、培训、售后等服务业投入占比不低于20%。
2. 市级两业融合示范。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区域和示范企业两类。省级第一、二批两业融合试点单位各区优先推荐参加,已认定为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省级两业融合标杆引领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1)示范区域。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级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具备“两业”融合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发展环境,具有典型示范引领效应。其中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园区)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突出,制造业增加值占比在30%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市级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主导产业突出,制造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2)示范企业。在南京市内注册,属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在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全省前列;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运维护、培训、售后等服务投入占比在20%以上。
【申报方式】
各区、开发区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培育和企业申报情况,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发动企业、园区积极申报,并审核申报材料,逐级报市、省发改部门。
【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68789498
十八
积极稳就业促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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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策供给助企稳岗扩岗。(牵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研究出台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的具体举措,实施稳岗支持和扩岗激励措施,用足用好社保降费、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岗返还、扩岗补助等援企稳岗政策,采取“直补快办”模式,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深入实施企业用工服务“三全”行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及时提供急需的人才人力支持,增强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全面推进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运行,强化零工快速对接服务。
(二)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牵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持续落实好“宁聚”系列政策服务,最大限度筹岗、拓岗、稳岗,面向在宁高校毕业生持续跟踪摸排求职需求并精准推送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宣传、校园招聘、职业指导等各项就业服务。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政策落实、服务保障、困难帮扶等工作,分类开展实名制就业服务。发挥线上线下并行的各类招聘服务平台作用,畅通线上线下求职招聘通道,定期发布招聘月历,高频举办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全天候、不断档的求职招聘服务。加大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资助的力度,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转化。做强做优“赢在南京”青创大赛品牌,为大赛获奖选手提供项目资助、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等后续政策服务。开展“创聚金陵”创业服务活动,助力创业者能力、意愿、实绩持续提升,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环境。
(三)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申报事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规定,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江苏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我市按省定标准执行。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申报事项】
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费减免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据国家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江苏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我市按省定标准执行。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四)落实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申报事项】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规定,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江苏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我市按省定标准执行。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 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 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五)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申报事项】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据国家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江苏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我市按省定标准执行。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享受方式】
1. 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并留存材料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十九
持续优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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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一是扩容“四区落户”范围。扩大政策覆盖范围,由原来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个区扩大到江北、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个区。推进户籍准入标准同城化,考虑调整“社保累计认可”范围,由原来对“省内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累计认可”扩大到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累计认可”。
二是放宽“人才落户”要求。新增“35周岁(含)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正在我市缴纳社保即可落户”内容。
三是适时调整“积分落户”办法。拟按规定程序,对该办法中基本申请条件、赋分项目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降低基本申请条件门槛。研究增加租赁房可加分等精准性项目内容,使该办法更有利于解决进城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是及时优化“户口登记”管理。省公安厅拟年内对《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市公安局将及时跟进,根据修订要求,结合南京实际,修订出台《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二)持续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停车场地、活动场地、庭院绿地、卫生设施等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牵头责任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资源适度对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加快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对外开放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相关意见和措施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
保障特大城市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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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能源电力保供,有效满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用电用能需求。(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一是深入油气长输管道一线查问题、抓整改、促落实,督促指导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持续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占压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监管,针对能源保供关键时点,提升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级别,保障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二是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用电需求,做好企业的内部用电指导、负荷分析等服务工作,增强全市电力负荷主动调节能力。持续关注、研判全市电力供需形势,加强设备维护、电网设施巡检等工作,全力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可靠,确保满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
二十一
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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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好发挥“亲清·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作用。(牵头责任部门:市政务办)
推动热线由服务民生向服务民生和发展并重转变。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巩固集成式服务专区建设,打造全链条服务专区,及时高效处置企业群众诉求。进一步发挥“先解决问题再说”和联通联办机制效能,着力解决涉企疑难复杂问题,提高涉企诉求办理质效。
(二)持续深化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改革。(牵头责任部门:市政务办)
优化“宁企通”平台惠企政策事项运行,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实效性。优化奖补资金支付流程,提升在线审批服务效能,确保绝大部分惠企政策实现“精准速达”“即申即办”“免申即享”。开展平台二期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宁企通”平台各项功能,打造“宁企通”APP,强化大数据赋能,提升惠企政策“精准匹配”服务能力,推动惠企政策直达企业。
(三)落实各项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 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 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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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方式】
1.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 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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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享受方式】
1.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 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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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享受方式】
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后续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享受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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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标准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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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内容】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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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方式】
1. 企业所得税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留存备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2. 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①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②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③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①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②投资抵扣申报
a.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b.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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