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代表|用好“网络曝光”这柄利器!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日,“北医三院肿瘤内科医生反映肿瘤治疗黑幕”一事引发网上热议,国家卫健委正在进行调查核实。利用互联网平台对不良行为曝光是我们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路径之一,是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如何用好“网络曝光”这柄利器?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带您一起学习。

  网络曝光具有公众监督的效果和意义

  新华网:网络曝光负面信息怎么做才能更有效果?

  于兴泉:首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的核查曝光内容的真实性,确保自身所曝光的负面信息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其次,建议妥善选择信息发布的平台,也就是针对拟曝光的负面信息,应该由哪个部门主管,则发往那个部门。例如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都提供了专门举报网站,相关部门在各种大型社交媒体平台上也设立了自己的官方账号,针对所需要曝光的负面信息,选择适当的曝光平台,可以及时有效地把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也可以避免自身行为构成不必要的侵权。

  同时,在曝光负面信息时,不得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恶意的诋毁或者攻击,亦不要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隐私信息披露在网络上。否则有可能由于公开侮辱他人或散布他人隐私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有些行为人出于公益目的,例如曝光一些行业、企业等的负面问题,督促他们去改正等,因此网络曝光有时具有公众监督的效果和意义。

  网络曝光与实名举报主要存三点不同

  新华网:网络曝光与实名举报有何区别?

  于兴泉: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网络曝光是一种公开的把他人相关事项信息公布在网上从而引起舆论关注,通过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进而达成自身目的的行为方式;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等主管行政部门检举、控告他人或企业组织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的行为。

  其次,两者的信息的传递对象不同。网络曝光通常是通过行为人个人的自媒体或者委托某些非官方的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信息的发布,因此信息的传递对象则根据发布平台的属性不同而面向不同的受众群体,传递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而对于实名举报,信息的传递对象则限于行为人将举报投递的部门内部,在真实性得到核查之前,通常不会在网络上造成较大面积的影响。

  最后,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行为人举报了错误信息,但本身是善意的(即对于信息的虚假或错误不尽掌握知情),一般不会对举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曝光行为则可能基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曝光或举报错误信息时本身就是恶意的,则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曝光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举报行为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新华网:网络曝光负面信息要注意哪些法律“知识点”?

  于兴泉:目前我国没有直接规定对于负面信息或不良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网络曝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信息网络使用的相关规范,可以从反面划清网络信息发布的红线:网络信息内容的产生者不得发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公开自然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如果行为人发布前述内容或者所发布的内容不实且造成了较大影响,很可能追究发布者的相关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查证后曝光内容有误或者失实的情况,则曝光人需要承担的后果根据其曝光时的主观心态以及其曝光行为的客观内容和造成的影响来决定:

  如果是在个人媒体或者自媒体等平台上对他人进行了失实曝光,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会由于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而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请求权甚至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则有可能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行为人曝光的内容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且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则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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