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据教育部网站11月7日消息,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近日,教育部印发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评价指南》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加快建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要坚持正确方向、育人为本、统筹兼顾、以评促建,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评价指南》根据特殊教育办学特点,明确了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方面评价内容。在政府履行职责方面,包括坚持正确方向、统筹规划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5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地方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特教特办”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提升特殊教育保障水平。在课程教学实施方面,包括规范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方式、开展多元评价和康复辅助支持4项关键指标,旨在推动学校落实课程方案,合理调整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推进“医教融合”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提高特殊学生受教育质量。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包括提升师德水平、配齐师资力量、助力专业发展和提高待遇保障4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学校加强师德工作,配备好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质,激发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在学校组织管理方面,包括完善学校管理、创设无障碍环境2项关键指标,旨在引导学校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深入推进融合教育,构建无障碍环境,提升特殊教育治理能力。在学生适宜发展方面,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水平、社会适应能力3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特殊学生具备良好道德品质,掌握适应未来生活和发展所需的学科基本知识、基本的生活和职业技能。

  《评价指南》明确,各地要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组织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具体标准;要分层分类细化评价指标内容与评价方式,实行县(市、区)和学校自评、市级审核、省级全面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要处理好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学段质量评价制度的衔接、互补,原则上每3—5年一轮,与中小学质量评价统筹同步实施,实现全覆盖。

  《评价指南》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引导地方政府落实特教特办,补齐特殊教育发展短板;引导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持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特殊儿童最大限度发展;引导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