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政策:业务与监管双重驱动,标准化与强制化成为全球趋势

  金融机构受到利益相关方要求和业务需求的双重驱动,扮演着信息披露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欧盟市场ESG投资发展领先,美国稍迟,都是通过监管强制金融机构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在“双碳”目标下中国内地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逐渐走向强制,而中国香港ESG投资发展较早且作为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其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披露规定已经正式实施,对内地具有参考价值。

  ▍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既是利益相关方要求,也是业务需要。

  金融机构在低碳转型过程中同时扮演着气候信息披露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他们既要披露气候信息以方便投资者和监管衡量其绿色投资的能力,又需要从投资标的处获取气候信息以评估气候对于投资的影响。金融机构通过绿色金融获取的资金用于无法满足环境效益预期的非绿色项目,这种行为称为“漂绿”。“漂绿”的原因在于利益相关方对ESG投资的偏好,与投资活动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这会使资金无法配置到真正对环境有益的领域,因此需要额外的监管以防止“漂绿”。

  ▍发达国家通过监管强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披露以改善产品信息透明度,中国内地信披要求也逐渐走向强制。

  发达国家接触ESG金融时间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是欧盟可持续金融体系的两大支柱,通过对投资产品进行三类划分,提出不同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美国相关政策也通过对基金进行分类的方法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及《深圳市 2023 年环境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名单》要求161家金融机构在2023 年6月30日前强制披露环境信息,标志着中国内地政策也逐渐由自主披露走向强制披露。

  ▍中国香港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政策已经开始实施,基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金,对内地具有参考价值。

  中国香港方面相关政策2023年已全面实施,《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和《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4版)》明确了对基金管理人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分为基本规定和进阶标准,基本规定涉及“管治”“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披露”全部四个支柱,进阶标准只涉及后两个支柱。进阶规定强调基金管理人需在机构层面披露投资决策中评估气候风险的流程、气候情景分析的描述及结果,参与政策以及基金层面的范围1-2碳排放。一般基金只需遵守基本规定,规模超过80亿港元的大型基金需要遵守进阶规定,超25家金融机构拥有至少1只可能符合进阶气候披露标准的权益类产品。具体而言,政策又从4个维度进行了详细的使用条件规定,核心在于基金经理是否对投资管理流程拥有酌情权。

  ▍投资标的的气候数据是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的基础,但目前A股企业气候和碳信息披露率不足。

  金融机构气候信息的披露,一方面有赖于对宏观经济中气候变量的分析,另一方面有赖于对投资标的气候数据的收集。目前A股企业气候和碳信息披露率不足,根据2022年年报和ESG报告数据,A股上市公司就气候风险讨论的比例约3.9%,范围1-2碳排放数据披露率为11.5%(港股20.8%),范围1-3碳排放数据披露率为1.2%(港股5.6%)。

  ▍风险因素:

  相关政策推出或实施进度不及预期;气候政策超预期转向;数据来源不准确。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作者: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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