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3

  七部法律回顾

  教育法律法规(七部)——仅考查选择题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想考教师需要“过五关斩六将”,首先得通过笔试、面试、普通话、体检,还有招聘考试、面试、岗前培训、岗中培训等。这就意味着老师对于其他人员来说,给学生带来的影响和教育是非常专业的。)

  2.【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只有义务教育是中央直接领导的,剩下的全部都是由教育部直接领导的。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该给老师提供一些条件,以便于老师更加方便地上课。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比如现在需要给老师和学生提供一个教室,结果教室中墙裂了,或者现在建立的操场中有毒跑道,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比如教材、粉笔、黑板等。3.如果教师想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想在工作中有一定创造性的话,学校的态度应该是鼓励。4.如果有一些行为是有害于学生的,那老师必须要去制止,学校的态度应该是支持、鼓励。)

  1.【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学历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幼儿园,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师中专及以上)

  (二)小学,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师范类中专及以上)

  (三)初中,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大专及以上)

  (四)高中,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本科及以上)

  注意:

  2.【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3.【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鼓励从教】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口诀:“”,如果考试作弊了,三年是不能再考试的;一些老师的品行不端,需要撤销教师资格证,五年之内不能考,但是五年之后可以考。

  第五章 考核

  1.【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思-水-态-成)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的依据。

  (1)受聘任教:事业单位、教师岗位有可能变成聘任制或合同制,这个考核结果直接决定了以后是否会继续签合同。

  (2)晋升工资:考核结果会影响工资。

  (3)实施奖惩:比如给了教师一个荣誉称号,这也是教师不断前进的动力。

  1.【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注意:

  1.《义务教育法》当地公务员

  2.《教师法》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通过国考而考上的公务员)

  2.【教师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3.【社会办学】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1.【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内部)或者行政处罚(外部);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口诀:

  3.【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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