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发布!统考时间、加分项

  为做好我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1.2023年高校招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高校招生工作应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3)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二、报名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2023年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①区内世居两代(含)以上少数民族户籍在藏的。

  ②我区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我区干部、职工指在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正式在编干部或职工,含援藏干部、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或职工、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或职工。

  ③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的,须具有西藏户籍3年以上(202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含3年,具有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以上、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含3年,高一至高三6个学期连续实际就读)以上。

  ④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其他考生。

  ⑤三年来,经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属实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

  (5)定居我区的外国侨民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须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名。

  (6)我区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西藏中职班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校对口高职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对口高职),同时符合①至④条款的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报名办法、资格审查及注意事项:

  报名办法和资格审查按照《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2〕209号)要求执行。

  (1)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报考资格、各类政策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2)自治区招生办在5月中旬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反馈至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3)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具体领取时间各考区另行通知。

  5.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生档案

  6.考生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7.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及有关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按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

  9.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须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10.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及准考证到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就读学校)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11.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资料中。

  1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3)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4.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招委会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招生办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15.体检信息按照2022年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和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按照考区相关要求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16.报考军队院校(武警院校)、直招士官、公安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和体能测试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军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六、考试

  17.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语文+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18.应试卷种分为统考试卷、民族试卷两种类型。统考试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共4科;民族试卷考试科目为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共5科。选择民族试卷类型的,其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高考卷面总分750分。

  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其中艺术专业加试按照《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2〕210?号)执行。体育专业加试具体组织办法另行通知。空军招飞按照《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3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3〕28号)执行。

  19.3+文科综合简称文史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工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史类和理工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20.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外语科目仅在拉萨、西藏民族大学考区设置考点。符合借考条件的考生可选择西藏民族大学考区,不符合借考条件的考生可选择拉萨考区。我区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的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我区自主命制,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组织测试。2023年我区只组织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口试,于6月10日举行。

  21.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22.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安排在6月8日外语笔试开始前进行,听力部分分值纳入外语总成绩。6月9日9:00至11:30藏语文。

  23.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自主命制,其他科目由国家统一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4.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办,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招生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

  25.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26.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由自治区招生办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答卷评阅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各地各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结束后,各地须配合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并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7.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28.考生可以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信息查询系统、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西藏政务服务网、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绑定微信服务号“西藏教育考试招生”查询本人成绩及录取结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29.考生对成绩存疑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办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复核结果由当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考生。

  30.考生答题卡由自治区招生办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保存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未经自治区招生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考生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信息等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七、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区内高校按照教育厅要求,按时上传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请材料。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3.我区所属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招生办。自治区招生办将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与国家及我区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八、录取

  34.考生志愿填报

  (1)批次设置。普通高考录取批次分为提前单独录取批次(含提前单独录取重点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艺体类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艺体类专科院校)、国家专项计划批次、地方专项计划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预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预科)、高职(专科)第三批次。

  批次录取顺序依次为:提前单独录取重点本科院校批次,提前单独录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单独录取艺体类本科院校批次,国家专项计划批次,地方专项计划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预科)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含预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批次,提前单独录取艺体类专科院校批次,高职(专科)第三批次。

  限报院校以正式公布的《西藏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为准。

  (2)志愿设置

  ①传统志愿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的院校(专业):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

  每个考生在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音乐学、美术与设计学、舞蹈学和播音与主持不得跨类混报)。

  ②平行志愿

  实行平行志愿的有国家专项计划批次和地方专项计划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预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预科)和高职(专科)第三批次。

  平行志愿每个批次设置A、B、C、D、E、F、G、H、I、J共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3)志愿填报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①所有考生一律在网上凭报名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志愿填报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填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②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③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

  ④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高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办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⑤征集志愿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招生办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在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上及时公布招生院校计划信息,征集志愿方式和时间等。

  35.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36.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在我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8.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高校须与自治区招生办沟通协商。

  39.自治区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0.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41.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2.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43.投档原则和办法。

  (1)传统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即:投档时,先将考生按院校志愿分开,再依次按照志愿顺序将填报同一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特征总分高低排队投档。如果考生第一志愿落选,即使考生的分数达到或高于第二志愿所报学校的投档分数线,也只有在这所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投档。

  (2)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投档时,分科类按特征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先后顺序,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A到J志愿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且计划未满额的院校,即向该校投档。平行志愿进行一轮投档录取后,未录满的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视情况可进行一次或多次。特征总分相同的考生,按文、理科类不同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文史类特征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

  理工类特征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

  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所有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4.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报名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自治区招生办校验真伪,由报名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打印《西藏自治区2023年区内考生录取成绩志愿表》盖章后装入考生档案。

  45.严禁高校违规招生。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我区对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对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录取高校须根据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4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8.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自治区招生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报送自治区招生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九、政策加分

  有符合第49条、50条、51条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49条至51条加分可以累加;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9.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卷面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50.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51.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52.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可由招生学校申请,在征集志愿时降分投档,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53.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予以优先录取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③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④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⑤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⑥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⑦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②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十、信息公开公示

  54.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政策加分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我区所属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考生实际就读情况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单位)、享受政策加分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特殊类型招生考生的资格信息按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56.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58.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将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情况反馈至自治区招生办。

  十一、招生经费

  59.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0.考生报名时按《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区教育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3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报名及相关考试费用。

  61.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试卷监印、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2.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我区组织的自治区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办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机构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64.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全区所有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中性笔、笔芯、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严禁考生自带文具。

  65.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三、附则

  66.部分高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强基计划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高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7.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8.部队生源报考我区高校,按《区党委办公厅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等单位

  69.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连读的学生参加对口高职考试,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7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掐头去尾”、图文不符、增加解读等行为转载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