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澡堂猝死家属索赔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洗浴店 是否违反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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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9时许
73岁的周老汉和老伴冯某
到当地一家洗浴店内洗浴
周老汉在浴池泡澡过程中突然晕倒
被人发现后
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抬出浴池
对其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
并拨打120紧急送医救治
后周老汉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显示
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事发后
冯某认为洗浴店未尽到
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找到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
张某夫妇则称洗浴店大门显眼位置
及浴池内均有提示和警示标志
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冯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将张某夫妇诉至河南省邓州市法院
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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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洗浴店
是否违反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
洗浴店在大门显眼位置及浴室内
均张贴有“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
60岁以下亚健康者需成人陪同”的提示
浴池旁边也有“心脏病、高血压患者
禁止入池”的警示标志
张某夫妇作为洗浴店经营者
对周老汉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
其在进入洗浴店时亦未表现出明显异常
且浴室作为公共洗浴场所
因涉及个人隐私
也不能安装监控随时发现意外情况
在已张贴相关警示标语的情形下
应认定张某夫妇已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