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托”出没 家长请防范

  本报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庞静漪)为了让孩子进入师资更好的学校,一些家长想着“托关系”“走后门”实现心愿。可事与愿违,学校没进成,反倒跌入陷阱。日前,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通过虚构关系等套路,谎称可帮助孩子入学的诈骗案件,以此案例提醒家长谨防“学托”诈骗。

  “有门路,能去重点学校”,望子成龙的胡女士就是被这几个“关键词”吸引的,哪怕对方提出要点“好处费”,她也没有怀疑。胡女士回忆,她和彭某是经他人介绍认识的,彭某信誓旦旦称自己在教育系统有人脉资源,可以帮胡女士的小孩办理重点学校的入学手续。彭某还表示,要进好学校必定要打点关系,需要一些“协调费”。胡女士爱子心切,先后向彭某支付了“好处费”“学费”“生活费”等1万余元。

  就在胡女士焦急等待儿子入学消息时,对孩子入学同样抱有希望的成女士也在彭某的“指导”下,支付了6000多元的“赞助费”。然而,两位母亲带着孩子到学校报到时才发现,孩子并没有报名资格,她们回头再找彭某时,他的手机号已停机、微信也无法联系了。

  案发后,彭某被警方抓获。他交代,两位母亲付给他的钱,全部花在了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上。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为了掩饰骗局,彭某伪造了学费收据,直到开学之际,家长带孩子报到时才发觉上当。经审查,检察机关对彭某提起公诉,彭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说法

  “学托”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被害家长为了能让孩子就读“名校”,甘愿掏光积蓄“走门路”“打点关系”,最终上当受骗。本案中的彭某无门路也不可能有途径帮助被害人子女入学,他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有门路”的事实,轻易拿捏了被害人心理,骗取了被害人大量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学生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在为孩子办理入学、转学手续时,一定要通过教育部门、学校等正规渠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要相信所谓“特殊渠道”“走关系”等说法,以免上当受骗,既造成经济损失,又耽误孩子上学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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