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近期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情况,现将相关热点问题及解答梳理如下:

  一、某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该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该公司在 2022年12月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二、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据了解,该公司2022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该公司11月份购置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28号公告规定,该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生产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该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该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四、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但公司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28号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该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五、某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28号公告并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企业购进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六、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该政策。

  七、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八、某非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该企业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具体到该企业,对于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九、某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出资给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32号公告并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制,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在内的六大行业可以与其他行业一样,同等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受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行业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十、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只有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32号公告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不仅限于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还包括接受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十一、32号公告是在2022年10月8日发布的,企业如在2022年5月出资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32号公告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2 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企业如在今年5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 2022 年1月1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也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二、纳税人如何享受28号公告和32号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吗?

  答:为便于企业更快捷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申报可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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