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综合素质:来啦!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律法规4)

  七部法律回顾

  教育法律法规(七部)——仅考查选择题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前三章是重点)

  制度概说、管理体制

  1.【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教育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但是义务教育是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就是中央,下面有若干部,比如教育部、外交部、安全部、交通部,因为义务教育每个地市、学校必须完成,要必须保证批地、批钱的问题,还有老师分配、校舍修建,一件事情涉及地、钱、权利,最好方式是政府领导,这是中央直接领导,只有义务教育是国务院直接领导,除此之外都是教育部领导,教育部也主管全国老师。

  县级以上(包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也就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3.【法律责任】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或者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如果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例如 2003 年有个中学老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对班上 24 名女生喂安眠药、打麻醉,进行多次猥亵、强奸。李某构成了刑事责任,但是李某所在地区的教育局长如果确实工作做得不到位,可以引咎辞职,辞去教育局长的职务,让其他有能力的同事来担任。

  第二章 学生?入学年龄 免试入学 督促入学 特殊招用

  1.【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督促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特殊招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假如有孩子身体非常好,从小就被选入游泳队、乒乓球队、体操队,或者从小练艺术等,他们会没有时间进行正常的教育。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教育,如果单位想要组织教育,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违法获利、批评教育

  1.【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专门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实施义务教育。

  4.【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5.【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6.【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领导制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8.【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教师行为、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待遇、支教工作

  1.【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3.【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4.【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教科书的编写、审核

  1.【教科书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2.【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全部是,不能是等于、小于。等于或者小于不会写到法律当中来)

  2.【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3.【违法获利】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监护人职责】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整体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