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订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10月2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教育厅共同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新修订的《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实绩贡献。修订后的职称评审标准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师德为先,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课时量、担任循环教学、班主任经历、教育管理和从事教研时间有明确规定。要求申报人员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完成学年教课工作量,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等。对长期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在评审时给予一定倾斜,将优秀班主任或优秀班集体作为评价要素之一。增加讲课答辩在评价中的权重,对讲课答辩优秀等次人员,评委会在综合评价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克服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不再把论文、论著、奖项作为硬性要求,而是重点考核教师教书育人能力、教育经历和实际工作效果。一线教师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取消了论文要求,申报正高教师弱化了论文要求。

  引导学校和教师积极落实教育教学“双减”政策。将素质教育、劳动教育、家校共育方面的工作业绩以及思政课专职教师的相关业绩列入职称评审日常考核和评价要素。

  深入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进一步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为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在以往设置农村学校教师一级和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首次在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中,增加农村学校教师的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进一步拓展了农村学校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对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15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或20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以及农村教学点教师,在评审中可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农村学校教师在学历和专业方面进一步放宽。

  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价。将中小学教师按从事岗位划分为教师、教研人员、教育管理等三类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对兼课和兼任教学管理的人员申报身份进一步明确,课时量符合要求的按照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不足的按照同级教育管理人员申报。统筹考虑校领导和中层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业绩与学生管理工作,对校(园)长单独制定评审条件,突出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导向,对部分副校级干部评价路径进一步明确。根据教研人员工作特点和教育部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教研人员的专业评价标准。

  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全国有重要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卓越成绩的青年优秀人才,任现职以来受到国家级表彰、获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被认定为省C类以上人才、获得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中原教研名家或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限前3名)以上奖励等级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放宽1年。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符合其他条件,其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可适当倾斜。

  同时,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对长期从事特殊教育15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或20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在评审中给予一定的倾斜。将从事特殊教育教师获得的市特教园丁奖、手语盲文竞赛等纳入一级教师评价标准。

  规范调整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在论文要求方面,一线教师不再要求中文核心论文;在课题要求方面,不再要求一线教师的课题获一等奖,教研人员按从事教研岗位不同(省、市、县、乡)课题要求不同;在部分工作业绩方面,增加了优秀班主任、竞赛指导教师、中原教学名师、中原教研名家等可选业绩。

  正观新闻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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