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主张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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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李金在其微博中发布多张受伤照片,称遭遇李阳实施的家庭暴力。2011年8月30日,李阳再次殴打李金,造成李金头部、腿部多处受伤。后李金向派出所报案。2012年1月6日,李金将李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一并提出了请求。诉讼期间,李阳多次向李金发送辱骂短信并扬言要杀了李金,李金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013年2月3日,朝阳区法院判决两人正式离婚,认定李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支付1200万余元房屋折价款。同时判决李金获得3个女儿的抚养权,李阳每年支付3个女儿共30万元抚养费至3人分别年满18周岁。同日,朝阳区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

  (本案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国产动漫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其他重大过错,指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监制:张永江

  作者:秦瀚,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秦瀚

  责编:邱瑞琳

  审核: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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