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审判根在刑诉法
翻开每一次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早已成了套话。这句套话背后是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疏漏,造就了刑事羁押无期限的诉讼怪圈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把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混为一谈,结果,司法机关没有意识到从1996年开始,他们办案持续多久,当事人就会被羁押多久;因此审判时限的延长,将直接导致当事人被羁押的合法延长。
法治周末记者 刘惠生
“这个案子让我感到很困惑。一个案子审了9年,还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结果。”河南省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先坤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曹先坤所说的“案子”是河南农民胡电杰杀人案,他曾担任过胡电杰的辩护人。该案历时9年审理,其间一审法院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法院四次裁定发回重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刘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只要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审判时限将重新计算,最终导致刑事审判“无限期”。其根源在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第74条。
命案审九年 审理期限四次重新起算
9年前的3月4日,河南省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村民胡电杰在同村胡电选家打麻将。众人打到很晚,散场时,已是夜里11时10分。
当天夜里,同村村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和一双儿女被杀害于家中。
3月20日,南乐县公安局传唤胡电杰。
“事发后,因此案影响巨大,南乐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经多方取证,最终锁定胡电杰为杀人凶手。”南乐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2002年7月底,河南省濮阳市检察院对胡电杰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胡电杰于2001年秋与郭瑞英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胡电杰怕与之长期交往被发现,为摆脱郭瑞英,遂起了杀念。
3月4日晚11时许,胡电杰翻墙进入郭瑞英家,用肩膀撞开房门,与郭瑞英简短对话后,抽出刀子刺割郭瑞英颈部,将其杀死,又将郭瑞英的女儿、儿子二人扼颈杀死。
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胡电杰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自己无罪。
2004年2月26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个月后,濮阳市中院以“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作出与第一次内容基本相同的判决。
当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第二次下达裁定书,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审判期限再一次重新起算。
这一次,警方补充侦查提交新证据,根据胡电杰供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勘查发现水道眼内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院据此第三次判决: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年后,河南省高级法院第三次裁定发回重审。
审理期限第三次重新计算。
2009年3月25日,濮阳市中院作出与前三次内容基本相同的判决。
4个多月后,河南省高院第四次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审理时限仍然重新计算。
又过了一年多,濮阳市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2011年1月,河南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此后,南乐县公安局决定对胡电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案件暂停,但并不意味着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玫曾向自己的学生提出一个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最长可以是多久?
刘玫给出的答案是“无限期”。
根据刑诉法第192条、194条等的规定,由于现行刑诉法未对发回重审进行限制,理论上只要上级法院不断地将案件发回重审,那么审判时限将不断地重新开始计算,这将导致刑事诉讼的期间延伸向无限期。
“当时太震惊了,所有的同学都目瞪口呆。”刘玫的一位学生对《法治周末》记者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
刑诉法第74条不改 羁押“无限期”难彻底解决
胡电杰案是刑事审判时限“无限期”的一个极端表现,但并不是唯一的一个。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两名司机被杀,陈国清、杨士亮等4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随后的10年间,承德市中院以4人犯抢劫罪3次判处死刑,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承德市中院第四次一审判处其中两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后,河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其中三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在河北清河闫福峰案中,河北高院3次发回重审。
在佘祥林、李志平等案件中,也多次发回重审。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发回重审所造成的延期现象,我自己辩护的案子就经历过这种来来回回。”
刘玫认为,这个问题发端于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
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刘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条规定把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混为一谈,结果,司法机关没有意识到从1996年开始,他们办案持续多久,当事人就会被羁押多久;因此审判时限的延长,将直接导致当事人被羁押的合法延长。
2003年11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那么,河南高院何以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依然将案件一次次发回重审呢?
刘玫解释说,二审法院只有对“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才能行使改判权。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若要改判,必须先“查清事实”,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只有选择依法发回重审。
2011年1月29日,最高院公布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今年9月,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增加新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刘玫认为:这次修订明确赋予了二审法院改判的权力。结合之前相关规定对发回重审的限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变。
“但刑诉法第74条依然没有改动,所以这种情况尚未能得到彻底根治。”刘玫不无遗憾地说。
2011年7月19日,胡电杰6个月的监视居住期满。
“我去找南乐县公安局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办取保候审。”胡电杰现在的辩护人魏国省说。
“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魏国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