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历史上西欧庄园知识点汇总

  第8课 西欧庄园

  1.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形成:9世纪开始形成,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农村)各地。

  (2)特点: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3)生产关系:庄园的居民均为领主的佃户;土地分为领主的“直领地”和佃户的“份地”;庄园周围土地被称为“公用地”;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2.庄园法庭

  (1)权利:有司法权,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佃户在劳役中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2)开庭: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地点不固定。

  (3)惩罚: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缺席的佃户也会被罚款。

  (4)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

  (5)作用: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