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做好事时误伤同学,法院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广州市某小学,两名二年级学生主动帮忙把空饭筐送回饭堂,不料在搬运过程中,其中一名学生不慎将另一名学生的鼻子撞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受伤学生家长遂起诉要求学校、撞人同学赔偿2万元。
记者从广州白云法院了解到,本案最终判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计7435.88元。撞人同学及其父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院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学校安排上述两名学生将饭筐送回饭堂,老师既没有给予相应的操作指引,也没有在运送时给予相应的帮助,导致两名学生为节省力气动作片,采取了推饭筐顺楼梯下滑的危险方式运送,以致其中一名学生受伤,而在学生受伤后,该校老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送学生就医治疗,仅以擦活络油方式解决,学校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学生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两名学生所采取的运送饭筐方式是两人协商后一致同意的,两名学生事发时分别为八岁、七岁,以其二人的年龄及认知能力来看,难以预判上述运送方式的危险性。另一方面,从行为的出发点来看,其二人均是为了集体利益主动请缨做好事,理应得到鼓励及肯定。为此,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学生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其据此要求被告学生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