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博士毕业,未履约还状告原单位,契约精神何在?

  我们经常说“秀在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好像说秀才都是讲道理的。从最初的教育的角度来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苏格拉底时期就说过“知识既道德”。说的也就是,懂得知识多的人,到的水平也就高。这个总体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高知识水平的人,将知识不是用在做研究,而是用在钻空子,丧失了道德水平。今天说的就是这样一个定向博士,未履约还告原单位的事件。

  庭审现场

  2019年8月12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原来就职于凯里学院的一名博士肖某。被告是凯里学院和贵州省教育厅。原告请求法院判定凯里学院和贵州省教育厅归还其南京大学的博士学位和毕业证,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9999元。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放

  这个案件的起因要回到2012年。当年七月,肖某应聘到凯里学院,成为一名有编制的教师,并于2014年取得副教授职称。这对于肖某来说还是非常不容易的,两年获得副教授资格,在一般学校不容易。可见凯里学院对于肖某还是非常重视的。取得副教授资格以后,肖某又开始寻求读博士。因为贵州地处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每年有不少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指标。肖某正式通过该计划,考取了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而且在赴南京大学之前,肖某与凯里学院、贵州省教育厅、南京大学签署了“四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了3个方面的内容:

  1.肖某是自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2.肖某自愿签订四方协议,而且承诺毕业之后至少在凯里学院服务8年;

  3.肖某同意毕业之后,其档案、户口、学位证、毕业证由南京大学邮寄至贵州省教育厅。

  肖某签署了该四方协议之后,就赴南京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并于2018年6月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和毕业证。

  在毕业之前,也就是2018年1月,肖某就向凯里学院提出解决其配偶工作要求,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学校对于解决配偶其配偶工作的请求未予解决。2018年4月,肖某以为解决其配偶工作为由向凯里学院提出辞职,并愿意支付违约金,未果。

  2018年6月,肖某毕业后,南京大学依据四方协议,将肖某的档案、户口、学位证和毕业证邮寄到贵州省教育厅。

  肖某先是拟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贵州省 教育厅返还毕业证等相关材料。仲裁结果是其请求被驳回。

  随后,肖某就像法院起诉,并提出相关诉求。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做出了相应的判决:驳回原告的相应诉求。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求呢?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一具有人身附随性的物,记载的系原告肖某学历、学位,属于原告肖某所有,但物的所有权可分为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对于争议,首先,契约自由,被告贵州省教育厅是基于原告肖某的同意和与其约定,被告贵州省教育厅对原告肖某的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是依约占有,在四方协议并未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下,原告肖某应当履行约定,贵州省教育厅的代管行为是依约行使,并不构成侵权。其次,被告贵州省教育厅代管两证并未否定原告肖某在南京大学博士学习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的事实,不影响也未否定原告肖某的学历和学位,故被告贵州省教育厅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再次,被告贵州省教育厅是根据教育部的文件实施代管行为,该文件不仅涉及教育行政机关,还涉及了国家发改委、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多部门,均是国家为培养少数民族高学历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单独划线,享受国家给予的区别于一般博士研究生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与法律并无冲突,被告贵州省教育厅的行为是依规行使,并不构成侵权。综上,被告凯里学院及贵州省教育厅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肖某诉请两被告返还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既无侵权事实,原告肖某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法院亦不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案的反思

  针对此案件,引起了我们的反思,这里面有对于契约精神的遵守,也有地方高校对人才的留住的困难,也有高层次人才如何合理流动及守住道德底线的问题。

  第一,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对于签约而不履行是市场经济最大的毒瘤。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契约精神的建立是人类一大进步,通过契约精神,人类可以减少许多的成本而达成一些交易,促进人类交往。更是通过契约精神,人类之间的新人才能够得到遵守。而作为读完博士的高层次人才,在白纸黑字面前,却可以公然违背契约,这是很悲哀的事情。当然,从一定意义上讲,他有自己的理由,但是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尤其是他是通过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读的博士,如果不是这个计划,他能上博士还是个问题。当读完之后,就想着离开这个地方,确实是不应该。

  第二,地方高校人才留住的困难

  从该案件,也反应了目前地方高校,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地方高校对人才的引进是多么的困难。人才引进困难,人才成长留住更困难。很多高层次人才花费了大量经费引进,一旦职称评上了,就有可能外流;或者一旦学历上去了,也可能外流。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强行留住人,但是,如果有契约都留不住,那对于那些没有签订契约的人,那不是更难以留住吗?

  第三,高层次人才流动的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高层次人才流动是正常现象。学校不能通过无理要求扣押教师的相关证件或档案来留住人才,这种形式只能是留住人才的人,却留不住人才的心。早晚是会走的。但是,本案中,凯里学院并没有说不让肖某离开,而是要求履行合同之后再离开,这从法理上来讲是说得过去的。如何让高层次人才有序流动,确实是现在高校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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