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颁布新规,窨井盖“吃人”有望得到遏制

  从几个窨井吃人案例说起

  2013年3月22日湖南长沙暴雨,由于地下水暴涨井盖被冲开,长沙21岁女孩杨丽君不慎落入下水道,被急流卷走。尽管长沙各部门紧急开展了搜救,但最终花季少女的生命还是因为一枚井盖而陨落。

  吃人的窨井盖2012年4月29日,深圳宝安区西乡镇西乡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陆莹莹,在校门口的共乐路人行道上,堕入一口没有井盖、无遮无拦、深达6米的“黑井”,溺水身亡。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深圳连续发生两起无盖井口吞噬女童的悲剧,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光是2012年7月,哈尔滨市就接连发生多起井盖咬人事件:上海街无盖马葫芦连“吞”5人,建国街上马葫芦又“吞”三车、79岁老太掉进井盖,成为为哈市马路陷阱年龄最大受害者。

  窨井为什么会“吃人”?

  分析这些层出不穷的窨井“吃人”事件,不难看出,涉及窨井盖的盗窃案高发、质量不可靠、施工不规范、检修不及时、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因素都是窨井“吃人”的原因之一。

  吃人的窨井盖两高一部颁布新规,窨井盖“吃人”有望得到遏制

  最近,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涉窨井盖犯罪的打击问题。

  这个规定一共有12条。以下对这个规定的内容简单介绍一下。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内容简介

  1、盗窃、破坏窨井盖,根据情节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其中,盗窃、破坏窨井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盗窃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2、工作人员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相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因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吃人窨井盖4、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5、涉窨井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涉窨井盖管理和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涉窨井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吃人窨井盖小结

  从上述规定看,针对窨井盖盗窃、破坏、质量控制、收购赃物、设计施工、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故意、过失和失职犯罪,在本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话,针对窨井盖的犯罪惩处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这个规定的颁布实施,窨井盖“吃人”案件高发的态势,必将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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