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查处盗印小学教科书案

  □吴卫玲 文/摄

  

  青岛查处一起盗印

  小学教科书案。

   

  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传播知识的主要载体。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中小学教科书须由具有出版物印刷许可的绿色印刷企业印制。由此,涉及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刷必须慎重。近期,山东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查处了一起盗印小学教科书案件。

  今年4月20日,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正在印刷《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上册》,现场散页共计6万张。其中,版权页上印有“2021年7月第3次印刷”,印刷品明显“早产”。

  被检查印刷企业虽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规模较小且不是绿色印刷企业,印刷小学教科书的行为存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印刷委托书,但印刷企业无法提供。经综合分析研判,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印刷行为涉嫌未验证印刷委托书印刷出版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请示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印刷的出版物《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上册》散页6万张依法予以扣押,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等法律文书,并经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非法印刷《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上册》,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400元(不足1万元),尚未交付,故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改表现;且当事人已经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其违法情节符合《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阶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散页6万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