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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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NM202204020038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乱堆乱放固体废物和原料,烟囱排烟污染严重。

  乌海市

  水、土壤、大气

  现场核查情况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是指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伊克昭盟制碱公司(拉僧庙碱厂,始建于1952年,历史上主要生产纯碱),2004年由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实施重组,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装置有30万吨/年烧碱、30万吨/年聚氯乙烯、50万吨/年电石装置,产品包含PVC、烧碱、电石等。

  (1)关于“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方面。经核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无外排情况,且经海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周边区域逐片进行排查,未发现偷排污水现象。根据该公司2005年11月《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废水污染源及排放情况分析,聚氯乙烯废水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汞”,而电石渣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PH为9-12.5)。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级标准要求,未对固废检测因子做明确要求,及企业生产工艺、产品特征不生产氨氮。故2022年3月30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内蒙古祥腾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对电石渣场周边3处观测井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pH、六价铬、汞、镉、铬和铅等六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要求。2022年4月4日、4月5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再次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3处观测井水质进行取样,对照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补充监测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等7项指标,结果显示浑浊度、氨氮超过标准限值,硝酸盐检测结果待出具,pH等4项指标低于标准限值。2022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站乌海站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需进一步调查确定污染源。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乱堆乱放固体废物”方面。经核查,乌海化工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2种固体废物。一种是盐泥,定期转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处置,未发现有长期贮存现象。一种是电石渣,现堆放电石渣约224万立方米,渣场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原乌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2月对乌海化工临时渣场环境报告表进行批复(乌环审〔2011〕54号),对该临时渣场提出场平、防渗、水质监测等要求,明确提出此渣场仅为临时性周转渣场,严禁长期堆存(实际该渣场已堆存电石渣10年)。该临时渣场自2018年停用后,近5年产生的电石渣全部由西部环保公司回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未再堆存新的电石渣。此外,海南区已责令企业加大对历史堆存电石渣的清运力度,截至目前,共回用清运电石渣约270万吨,降低高度约38米。下一步,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和电石渣再利用工作。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乱堆乱放原料”方面。

  经核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料有4种,按照规范要求,其中,兰炭、电石已堆存于封闭式物料棚内,不存在乱堆乱放现象;工业盐库存量约30吨,露天堆存于厂区东北角,但高度未超过周围挡墙;石灰石目前露天堆存于厂区石灰石储棚场地内,虽然储棚钢架结构已建成,但企业因资金问题,未搭建彩钢板,且物料苫盖不规范,存在乱堆乱放现象。另外,乌海化工厂区内多处堆存西部环保公司滞销的土壤调理剂。该项问题属实。

  (4)关于“烟囱排烟污染严重”方面。

  在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后,第一时间责成海南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企业厂区内烟囱排口有可见烟尘排放现象;经调取2022年2月25日之后的在线监控数据,监控视角区域未发现可见烟尘排放现象(设备运行特点:数据保存40天;通过电脑调节监控视角;发生污染事故自动抓拍并向运行单位及执法单位发送报警通知)。但通过查阅2022年以来海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记录发现,2022年2月8日电石炉应急排口存在烟尘排空现象,时长约5分钟。经调查,事故性排放主要因供电部门限电、断电或塌料等不稳定因素,致使密闭电石炉炉压瞬间升高,安全阀自动打开卸压,出现烟气直排现象。限断电或塌料属于偶发性事件,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对环境影响较小。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是

  问题查处情况

  (1)针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渣场观测井个别指标超标的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已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一步检测分析,及时找出污染原因,坚决堵塞污染漏洞。

  (2)针对露天堆存电石渣问题,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资源执法罚字〔2021〕055号),对该企业未经批复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处罚824876.1元;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09号),要求企业严禁新增电石渣库存,尽快选址建设规范标准的贮存场所,同时统筹谋划制定电石渣场生态治理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通过利用、处置等措施多渠道消减电石渣,加快推进整改工作。

  (3)针对露天堆存的工业盐、石灰石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于2022年4月4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24号),要求企业立行立改,于5日内对露天堆存原料,采取有效苫盖措施。

  (4)针对烟囱排烟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于2022年2月9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04号),要求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积极对接供电部门稳定电力供应,规范职工操作,杜绝事故性排放。

  3. 问题整改情况

  (1)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黄河入蒙首站首责,从重大政治责任、重大国家战略、重大民生工作的高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落细行业主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坚决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整改,确保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整改取得实效、经得起检验。

  (2)强化隐患排查,优化观测井点位布局,由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聘请相关专家对超标问题进行会诊,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电石渣场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指标进行检验,并要求企业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周边1公里范围内地下水井水质进行比对检测。同时,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将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按照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开展工作,持续做好监督、监测管理,切实以强有力措施,保证周边地下水安全。

  (3)持续加大整治监管力度,2022年4月6日,海南区委、区政府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企业新增固废堆存量,加快制定电石渣场生态治理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和完成时限,拓宽利用和处置渠道,限期2023年10月底完成电石渣清理及渣场治理工作,并要求企业在清除电石渣前,加大地下水及土壤检测检验,待电石渣清理完毕后对地下水及土壤进行修复。

  (4)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禁乱堆乱放原料,对存在乱堆乱放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第一时间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验收,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拒绝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将工业盐和石灰石规范堆存并采取苫盖措施。

  (5)严防排烟污染,要求企业对烟囱排烟现象限期整改,尽可能避免因限断电或塌料等导致的事故性排放。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将对乌海化工增设覆盖更全、像素更高、储量更大的视频监控设备,完善系统自动报警预警提醒功能,努力提升科技监测水平,确保对生态环境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2022年2月8日至今,再未发现该企业电石炉出现应急排口排放烟尘现象。

  未办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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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2NM202204020021

  1.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十八公里处的亨利贸易有限资任公司300万吨选煤厂,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制度。2010年8月开始未批先建,实际年生产量约130万吨—140万吨,至今未取得环评验收报告。2.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属淘汰落后产能。3.土地使用证获批3213.4平方米,实际占地48万亩之多,非法占地问题突出。此外,还将违法占地出租获利,用于非法堆煤、拌煤。4.该厂区有300万吨和120万吨两条洗煤生产线,长期违法生产的问题。

  乌海市

  大气

  现场核查情况:

  经现场核查,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年产300万吨的选矸洗煤2条生产线,其中,1号生产线为180万吨/年,2号生产线为120万吨/年,现均已停产。

  (1)关于“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制度。2010年8月开始未批先建,实际年生产量约130万吨—140万吨,至今未取得环评验收报告”方面。

  经核实,该公司年产300万吨选矸项目分120万吨和180万吨两条生产线。2010年8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10年12月该项目取得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乌经信重点字〔2010〕40号)同意。该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时,由于位于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内,因此未取得环评审批。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份未批先建开工建设,2011年年底建成,2012年仍未办理环评。2017年4月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海勃湾工业经济发展有关事宜”(〔2017〕5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15〕138号)文件,将该公司所在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该企业调整出保护区。会议决定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企业原则同意其在完善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方可恢复生产。该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了《关于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年选矸洗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海环表〔2019〕24号)。

  按照环评要求,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年跳汰洗煤项目,需建设全封闭储棚对原煤、产品煤及矸石进行储存并喷雾洒水降尘;对原煤筛分、破碎产生的粉尘通过封闭方式收集、除尘,达标后按要求排放;对煤炭转载点采取降尘防逸散措施等。经现场查验,该企业存在1号生产线未建成全封闭储棚、两条生产线均未按要求建设15米高的排气筒、产品煤堆放场地未硬化等情况。

  经统计,该企业近年来未超过环评批复产量,2016年该企业因属环保违规项目,被列入关停名单。2018年,该企业退出规上企业统计。该企业生产规模未超环评批复产量。

  因此,“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制度。2010年8月开始未批先建,实际年生产量约130万吨—140万吨,至今未取得环评验收报告”情况基本属实;

  (2)关于“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属淘汰落后产能”方面。

  2010年12月22日,原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乌海市亨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万吨选矸洗煤项目备案》(乌经信重点字〔2010〕40号)的批复中,同意该项目建设的2条跳汰洗煤生产线,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限制类共包括16项,未将选矸跳汰洗煤工艺列入限制类范围内;二是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共包括18项,未将选矸跳汰洗煤生产工艺列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围内;三是淘汰类落后产品共包括12项,未将其洗选产生的矸石等产品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内。故该企业生产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生产工艺。

  因此,“采用的生产工艺属国家淘汰、取缔工艺”情况不属实。

  (3)关于“土地使用证获批3213.4平方米,实际占地48万亩之多,非法占地问题突出。此外,还将违法占地出租获利,用于非法堆煤、拌煤”方面。

  2009年7月23日,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乌海市亨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位于海勃湾区卡布其十八公里骆驼山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国土资海勃湾分国用(2009)第04174号),使用权面积为3213.4平方米。

  2009年7月23日,该企业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国土资海勃湾分国用(2009)第04174号),使用权人为乌海市亨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权面积为3213.4平方米。因历史原因,当时土地证没有四至坐标,致使无法确认原有土地证界限。2020年11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进行了现场实测、后通过卫星影像图比对,最终确认该公司占地面积195634平方米(293.451亩),其中违法占地面积192421平方米(288.6315亩)。

  2022年3月16日,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测绘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测绘事业局公布的2002年1:10000地形图,2004年卫星影像图、2009年卫星影像图、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2002年地形图和2009年卫星影像图套合比对得出结论,确定了该企业土地使用证四至坐标,并于2022年4月2日书面告知企业。

  因此,“土地使用证获批3213.4平方米,实际占地48万亩之多,非法占地问题突出”情况基本属实,2021年9月经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亨利公司所占地进行实测,面积为195634平方米(293.3亩)。并非“占地48万亩之多”。经对该公司占地面积实际测绘为195634平方米(293.3亩),减去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3213.4平方米(4.81亩),该公司实际违法占地面积192421平方米(288.6315亩)。

  举报人反映的“亨利公司违法占地出租获利,用于非法堆煤、拌煤”的行为,海勃湾区自然资源部门与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进行了谈话,通过询问笔录了解,该企业分别于2017年、2019年、2021年将其违法占地以出租名义与他人进行合作洗煤。

  因此,“此外,违法占地出租获利,用于非法堆煤、拌煤”情况属实。

  (4)关于“该厂区有300万吨和120万吨两条洗煤生产线,长期违法生产的问题”方面。

  一是关于“该厂区有300万吨洗煤生产线”的情况请见问题(1)。在2012年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针对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原海勃湾区环保局分别在2013年、2017年2018年对其进行查处。

  二是关于“该厂区有120万吨洗煤生产线,长期违法生产的问题”方面。该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取得《关于乌海市亨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选洗煤项目备案的通知》(海发改发〔2007〕79号);2008年4月,取得《关于乌海市亨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年入洗煤原煤120万吨跳汰洗煤技改扩建项目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海环表〔2008〕4号)。该120万吨跳汰洗煤生产线于2008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在拆除前一直阶段性生产,期间一直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

  按照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小洗煤、小拌煤、非法储煤等小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工作实施方案》,海勃湾区于2018年5月对该企业120万吨跳汰洗煤技改扩建项目进行取缔,对其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

  因此,“该厂区有300万吨和120万吨两条洗煤生产线,长期违法生产的问题”情况属实。

  2. 问题查处情况

  2013年以来,乌海市采取多项行政手段责令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013年4月15日,原海勃湾区环保局对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300万吨/年选矸项目,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13〕026号),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该项属问题1对应查处情况)

  2016年7月15日,海勃湾区政府下发《关于对乌海市正远耐磨耐热材料等12个环保违规项目实施关停的决定》,该公司300万吨/年选矸项目列入关停名单。2016年8月3日对其实施强制断电。(该项属问题1对应查处情况)

  2017年1月23日,原海勃湾区环保局下达《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海环查扣字〔2017〕001号),对其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同日对该公司120万吨/年跳汰洗煤项目下达《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海环查扣字〔2017〕002号),对跳汰洗煤机进行查封(扣押),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电业局送达《关于强制断电的函》,要求对其供电设施进行强制彻底断电。(该项属问题4对应查处情况)

  2018年5月,按照海勃湾区《关于对小洗煤、小拌煤、非法储煤等小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对该企业年入洗原煤120万吨跳汰洗煤技改扩建项目进行取缔,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拆除。(该项属问题4对应查处情况)

  2018年5月9日,原海勃湾区环保局对该公司年产300万吨选矸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18〕101号),罚款人民币20万元。(该项属问题1、问题4对应查处情况)

  2020年8月13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对该企业厂区内堆放的煤炭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仓),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20〕111号),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项属问题1对应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30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分局发现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储煤场项目存在非法拌煤情况,对责任人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20〕第117号),罚款人民币2.5万元。(该项属问题3对应查处情况)

  2021年5月31日,针对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储煤场项目存在非法拌煤责任人李某其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该项属问题3对应查处情况)

  2021年1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情况立案查处。(该项属问题3对应查处情况)

  2021年5月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发现该企业厂区内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仓),对其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停产整治。(该项属问题1对应查处情况)

  对该公司实际违法占地面积192421平方米(288.6315亩)。分别于2011年8月,对违法占地面积7720平方米(11.58亩),地类为未利用地,原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于2011年11月25日对其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罚款38600元,罚款已全额缴纳,已结案。2021年9月又对该公司现状违法占地的184700.6平方米(277.05亩)立案查处,地类为其中:未利用地137386平方米、建设用地为45710.6平方米、农用地(农村道路)为1604平方米,2021年9月30日乌海市自然资源海勃湾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84.5028万元。该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2022年3月31日自然资源海勃湾分局向该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2年4月11日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强制执行。(该项属问题3对应查处情况)

  2022年1月10日,海勃湾区综合执法局依据“2021年12月22日,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拆除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章建筑的通知》(海政办字[2021]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会同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组织专业的拆迁队伍对其在建的违法煤棚进行强制拆除。(该项属问题3对应查处情况)

  基本属实

  问题查处情况:

  对该公司实际违法占地面积192421平方米(288.6315亩)。分别于2011年8月,对违法占地面积7720平方米(11.58亩),地类为未利用地,原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于2011年11月25日对其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罚款38600元,罚款已全额缴纳,已结案。2021年9月又对该公司现状违法占地的184700.6平方米(277.05亩)立案查处,地类为其中:未利用地137386平方米、建设用地为45710.6平方米、农用地(农村道路)为1604平方米,2021年9月30日乌海市自然资源海勃湾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84.5028万元。该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2022年3月31日自然资源海勃湾分局向该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2年4月11日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强制执行。

  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整治情况。2020年8月、2021年5月,该企业因存在违法露天堆煤行为,已由海勃湾区环保部门两次进行处罚,并于2021年5月8日责令其停产整治。

  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乌海政发〔2021〕11号)和《关于印发〈乌海市企业优化提升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乌海市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6个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海勃湾区于同年4月2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勃湾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政字〔2021〕48号)和《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等7个子方案,开展了海勃湾区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对全区煤炭洗选行业进行治理。

  2021年10月,按照《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标准化评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环综治办〔2021〕3号)要求,海勃湾区依据方案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及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进行了标准化评分,根据《关于全市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标准化评定工作的通报》(乌环综治办〔2021〕8号)确认,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评分不及格。由于该企业为评分不及格洗煤企业,不符合正常生产的环保监管政策标准,所以延续了从2021年5月开始的停产整治措施至今。

  二是对煤炭洗选行业整合升级。为优化海勃湾区煤炭洗选行业结构,规范行业秩序,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推动全区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海勃湾区开展了煤炭洗选行业整合工作,力争到2023年,淘汰辖区内现有产能共6000万吨的洗煤厂,新建高效能煤炭洗选企业,将煤炭洗选行业总产能稳定控制在3000万吨/年以内。在整合过程中,将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企业进行产能置换,建设高效能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淘汰退出。

  三是对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置方案。海勃湾区在参照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百万吨选煤场的标准化评分结果及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抵押情况等各项指标的清查结果后,于2022年3月14日将该企业列入了第一批淘汰退出企业的名单,计划于2022年5月31日前,对第一批淘汰退出企业依法完成淘汰退出工作。结合举报人信访提出违法违规问题基本属实的情况,按照洗煤厂通过淘汰升级来根治区域扬尘污染的工作总体部署,拟加快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00吨选煤场淘汰退出步伐,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消除企业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