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玩耍 男童被女童咬得伤痕累累(2)

  【回应】

  “我们并未推卸责任,也没说不赔偿”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上该园副园长刘女士。刘女士告诉记者,小温在园内被咬一事是事实,但园方并未推卸责任,也从没说过不赔偿。

  她说,10月20日下午5点20分左右,小温和其他孩子由老师领出,在公共区域内玩耍,当时自己和老师都站在门口附近接待前来接孩子的家长,这时一个小朋友跑过来说,小温在“甲壳虫”内被咬了,这时她和老师才知道这回事,急忙跑了过去。咬人的小女孩才两岁半大,只承认是她咬的,却无法说清为何咬人。

  “我们马上进行了应急处理,还陪家长去医院治疗,虽然医药费不是我们出的,但我们当时有跟赖女士说过,需要什么样的赔偿先提出来,双方再商议。这段话我有录音,怎么能说我们拒绝赔偿呢?”刘女士说。

  对于赖女士质疑园方未尽看管义务,刘女士认为园方的确有责任,但他们也很“冤”:“当时事情发生在一个封闭空间内,我们根本没办法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至于为何不将当事儿童家长的电话提供给赖女士,刘女士称,主要是担心双方起冲突,才决定由园方与赖女士进行沟通。

  刘女士说,赖女士提出的赔偿条件是:一是5000元赔偿金,其中包括她两个月的误工费;二是小温被咬所花的医药费;三是园方须在小温打完所有狂犬疫苗后,再带小温去做一次体检,并确保小温没问题。

  刘女士认为,园方仅需赔偿赖女士一个月误工费即2500元即可,同时也没办法对小温的身体做出任何保证,因此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协商,“但对方坚持要这样赔偿。所以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我们还是会继续和赖女士联系,争取早日解决这件事。”

  【律师说法】

  咬人一方的家长

  也要承担责任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和陈磊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中咬人的小女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包含医疗费、护理费等,但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赔偿问题实践中必须参照受侵权人的病历、医嘱及相关医疗票据等来确定,本案中作为受害人及其母亲,是可以要求侵权人及幼儿园赔偿的,数额部分若无法协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医生说法】

  被咬的男童身上

  至少有12处挫裂伤

  小温的主治医师彭医生告诉记者,小温身上至少有12处挫裂伤,分别位于右上臂、左小腿、左臂、肩背和腰部。“一般情况下,被人咬伤是不需要打狂犬疫苗的,咬伤人的小女孩若有被犬只咬过,那么她有可能成为狂犬病毒的寄宿者,这种情况下才需要注射。不过由于不清楚小女孩是否有被犬只咬伤过,家属的担心还是可以理解的。”

  彭医生说,被人咬伤后要第一时间合理处置,可以注射破伤风针,预防感染。方法是,立即用20%的肥皂水反复冲洗伤口,伤口较深者需用导管伸入,以肥皂水持续灌注清洗,力求挤出污血。一般不缝合包扎伤口,必要时使用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