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关未来 法护成长

  以 案 释 法

  保 护 少 年 的 你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保障家庭幸福安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密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密云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理的一批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坚决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 父母疏于照看,

  商场电梯伤害幼童谁之错

  【基本案情】

  2岁的姗姗(化名)与父母到某购物中心购物。在乘坐自动扶梯下行时,姗姗父亲站在前排,姗姗母亲边看手机边牵着坐在扶梯台阶上的姗姗。期间,姗姗用左手触摸扶梯缝隙后受伤,但姗姗母亲并未察觉仍在看手机,直到姗姗出现异常才将其拽起抱离扶梯。经诊断,姗姗左手受伤严重。事发后,经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购物中心自动扶梯进行查看,该自动扶梯符合检规要求。

  【裁判分析】

  本案中,姗姗作为年仅2岁的幼儿,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认知和预见能力,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理应对其进行安全教导及必要看护,而姗姗的父母在乘扶梯时专注于其他事情,未能及时发现姗姗坐在扶梯上触摸扶梯间隙的危险行为,没有尽到教导和保护职责,对姗姗的受伤存在过错。购物中心因对姗姗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以及救治不及时,应对姗姗受伤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按照过错程度判决购物中心赔偿姗姗相应的损失。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家长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处于危险之中,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姗姗的母亲专注于手机内容,全然没有注意到姗姗的危险行为,从而导致姗姗受伤。法官告诫广大家长们,务必吸取本案的惨痛教训,在扶梯、电梯等较危险的场所,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切莫因疏忽而给孩子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案例二 为满足消费欲望多次盗窃

  家庭教育助力行为矫治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因结交了一些热衷高消费的“朋友”,逐渐产生了不当的消费欲望,多次伙同“朋友”盗窃商场名牌衣服、鞋子等物品;还多次利用打篮球之机,盗窃他人手机。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从其就读高中主动退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判处刑罚。法官在回访帮教过程中发现,王某的父亲工作繁忙,对王某的日常教育参与较少;王某母亲为照顾王某兄妹全职在家,虽然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但由于教育观念缺失,特别是对王某青春期的心理变化和需求、交友情况关注不足,有效沟通较少,亲子关系颇为紧张,未能及时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为此,密云法院联合区妇联对王某母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王某性格特点和家庭环境制订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建议父母正确引导孩子看待物质需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将孩子引导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特别是针对青春期的孩子,父母更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情绪和心理变化,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合理运用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等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方式,提升父母监护能力,改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均衡发展。

  案例三 “恶魔”在身边

  法律勇亮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年过六旬,本该儿孙绕膝、颐养天年,却将“魔爪”伸向年幼无知的孩童,在其居住的小区广场,以糖果为诱饵进行哄骗,先后多次对多名孩童进行猥亵,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裁判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寻求刺激,在小区广场对多名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法官提示】

  孩子总是天真无邪的。但是在孩子的身边,总会隐藏着一些令人深恶痛绝的“恶魔”,他们利用孩子的单纯、无知,采取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将“魔爪”伸向没有丝毫防御能力的孩子们,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这也再次给家长敲响警钟,家长一定要对孩子做好安全保护教育,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四 熟人作案

  文具店老板强奸幼女被重判

  【基本案情】

  小红总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买文具,文具店老板赵某看小红总来买文具就慢慢注意她。后来赵某趁文具店里只有他和小红两个人时,多次在文具店内与小红发生性关系。

  【裁判分析】

  文具店老板赵某明知小红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对其实施奸淫,严重侵害了小红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

  熟人不仅仅指亲朋好友,还包括孩子们生活中经常可见的人。法官在此提醒家长和孩子们,高度警惕熟人性侵类犯罪。孩子们上下学尽量结伴而行,不与他人共处私密空间,学会拒绝。家长要加强对孩子们的性教育,与孩子们敞开心扉沟通,帮助孩子们防范身边危险,避免发生令人心痛的后果。

  案例五

  课间打闹受伤谁的错

  【基本案情】

  小秦和小英是初中同学。一天,在课间休息时,两个人在教室的楼梯附近打闹。期间,小英搂住小秦的肩膀,两个人在楼道里撕扯起来,周围的同学也进行劝阻。最后,两个人因为重心不稳,双双摔倒在地,小秦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右侧腓骨远端骨折。

  【裁判分析】

  法院认为,小秦作为初中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危险性,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英搂住小秦肩部与其进行撕扯的行为与小秦受伤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英对小秦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英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校方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在学生进行打闹时并未及时制止,且在学生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存在一定疏漏,应对小秦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了判决。

  【法官提示】

  课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应当加强对课间活动的安全监管,防止拥挤伤害、追逐打闹等各种危险行为,特别是楼道、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必要时可以安排值班教师进行监管,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防患于未然。当然,预防课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仅仅依赖学校管理,学生自己也应当有相应的安全意识。正如本案中的两名当事人,作为初中生,已经具备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校规校纪,同时还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特别是在其他同学进行劝阻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撕扯,最终发生意外,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一定要谨记“课间玩耍需谨慎,遵规守纪护安全”。

  案例六 武馆未尽管理职责,

  致学员受伤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浩浩母亲在武馆为浩浩报名并缴纳学费,浩浩在武馆训练时先后两次受伤。据了解,除了浩浩还有多名学生在该武馆受伤。

  【裁判分析】

  武术训练系公认的高风险身体运动,武馆在组织学生上武术课的过程中应承担较高的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武馆既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亦未在学员训练时及时进行监督、指导,应对浩浩在武术课上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武馆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武术、舞蹈、跆拳道、滑雪、游泳等均系专业性和高风险的课外运动,培训机构应承担更高的安全管理义务,家长和孩子也应具有更高的安全风险意识。本案中,多名学生在武术课程中受伤,武术培训机构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审慎管理职责。法官在此提示,组织高风险运动的培训机构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经验丰富的教练或老师,为学员提供安全的训练场地和充分的保护措施,避免孩子在运动中受到伤害。家长给孩子选择高风险运动培训班时,除了选择正规机构外,也要着重考察教练资质、教学经验、训练场地、提供的保护措施等内容。孩子们要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在教练指导下开展运动,做好保护措施,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文字|陶丹 张洁颖

  编辑丨陶丹 蒋博东

  原标题:《“密”关未来  法护成长|以案释法,保护少年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