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杂谈——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

  但是,在中国这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大氛围下,中国的“聪明人”太多了。学校虽然不能收取学杂费了,但是,其它如校服、老师的补课费等等五花八门、花样繁多的收费被这些“聪明人”发明出来,学生家长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了。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不包括高中和大学。于是,高中和大学开始正大光明的收费了。

  中国汉语有反义词之说,义务的反义词是有偿。那么,中国在实行义务教育之前,是实行有偿教育吗?

  我是1953年开始上小学,1965年通过高考进入大学。那个年代,小学和中学是收学杂费的,大学不但不收费,而且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可以享受困难补助。以我上中学为例:每学年(还是每学期?记不清了)缴纳学杂费2.5元,其余课本费是按照课本零售价(课本后面有标注)收取,作业本是按学校要求自己购买。我们缴纳的学杂费连任课老师的工资都不够。以下简单计算一下:

  我上中学时,一个班一般50人,主课老师一般带两个班,副课老师带的班级多一些。这样两个班100名学生大约需要不少于6名老师。6名老师按最低工资每月40元(那时六类地区工厂二级工的工资是41.5元),一年老师的工资总计40*12*6为2880元。可是我们班100名学生的学杂费即使按每学期2.5元计算,也不过500元,连老师工资的零头(880元)都不够。

  可是,办学不仅仅需要任课老师,还需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校舍、操场、实验室、图书室、医务室等等各种设施设备以及其它教育经费。靠学生这点可怜的连任课老师的工资的零头都不够的学杂费,能够叫有偿教育吗?

  我们那时一些农村的孩子不是交不起学费而不上学,而是生活困难而又目光短浅的家长需要孩子在家里帮忙,或照顾弟妹、或干些零活。孩子在家里帮忙对家庭是“加”,孩子去上学是“减”,这才是那时一些农村的孩子不上学的主要原因。

  什么叫免费?什么叫收费?什么叫义务?什么叫有偿?我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