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的法律法规

  (机构责任)幼儿园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逐利责任)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人员责任)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侵权责任) 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幼儿园的校舍、场地、教学设备等财产的;

  (三)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四)影响幼儿园正常保教秩序的;

  (五)其他侵害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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