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16年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人19600--251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16100--35900元/学年;专科(高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6000--16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2000--3500元/学年。
第十七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悬疑片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十八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