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虚开、偷税、骗税等53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了
刚刚,又一地区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虚开、偷税、等53项违法行为的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等地都曾对税务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01
、等税务行政处罚,变了
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新增了部分税收行为,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后文)。
修订后的违法行为共有53项,比修订前的43项多了10项,多出的10项包括新纳入的4项以及对原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拆分细化后增加的6项;
同时,此次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
此前,上海市、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发布〈长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其中明确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等共计32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点这里回顾),并已于2月1日施行。
更早之前:
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今的监管环境已经越来越趋于严格和成熟,国家对税收违法等行为也越来越关注。
而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税务稽查局通过“数字智能”将大数据信息融合到税务稽查工作当中,通过第三方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整合,越来越能精准打击税务违法行为!
提醒: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和推进,税务合规是未来必然趋势!只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才是未来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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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项税务行政裁量基准详细内容
1. 税务登记类
2. 账簿凭证管理类
3. 纳税申报类
4. 税款征收类
5. 税务检查类
6.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7. 纳税担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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