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讯】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从严惩处!

  晨出击堵“老赖” 强制拘传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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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7月下旬至8月底,被告人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未成年人谋生谋财能力差的特点,组织5名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在本市某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或在其介绍下出台为KTV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对未成年人的工作、生活进行严格管控,要求着装暴露,必须穿高跟鞋,不准私自外出,凌晨三点前必须回宿舍,若违反规定要写书面检讨或罚款等。期间,被告人曾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退赔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等,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罪名,也是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宁国市首次办理的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新型案件。接下来,宁国市法院将继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双向保护”原则,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案件简讯】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