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知风云:在众多的中长期激励工具中,选择实施股权类型激励工具的企业往往会具有一定的上市预期,无论是应用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还是应用4号文件实施股权激励。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产权研究院 王冰玉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实际操作中,存在国有股东为保证混改以及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使得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东仍想增强公司控制权,或者对持股对象实施有效管理等目的,选择与员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对于有上市预期的企业,IPO时监管机构就会对一致行动协议内容进行重点问题的询问,那么对于一致行动协议的一些重点问题、产生效果以及跟持股平台的关联关系、案例等等我们就展开聊聊。

  对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其实深入研究后会发现,国内并没有对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出现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情况,审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存在。

  例如涉及一致行动人协议纠纷情况审判时,若公司是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一般不支持随意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若是非上市公司,一般支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首先来看一些概念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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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该条款是目前发行众多文件中,对一致行动以及一致行动人解释较为详细的。对具体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进行了十二种列举,就不在此一一展开。混改风云微信公众号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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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一致行动人的解释,扩充来看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般是指企业股权较为分散或股东所持股比不高时,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协商所联合签署一致行动的协议。所签署协议的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就约定内容发表一致意见,扩大自身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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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签署原因

  在企业申报上市过程中,对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证监会会对其签署原因进行特别询问。

  一般情况下,多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旨在稳固控股股东的决策权、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降低治理成本。

  二、签署范围

  签署范围一般是指股东会所有涉及的审议事项,还是仅就股东会某类决议事项保持表决一致,需要在一致行动协议范围内进行清晰界定。

  三、意见统一

  签署各方需要在董事会召开前,对审议事项进行提前商议以形成统一意见。未形成统一意见的,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决定执行。

  当意见无法统一时,一般协议约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协议人中股份多的一方为最终意见;

  2.在协议人内部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3.某种条件下,约定以其中某一方的意见为准;

  4.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统一投反对票/赞成票的方式作为解决方式;

  5.无条件以某一方意见为准。

  四、会议表决

  对协议人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还是部分表决权,需要加以明确。

  五、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可以明确具体时间,亦可约定达成某条件后终止。

  六、解除条件

  目前,《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一般情况为:

  1.到期不续签 ;

  2.实际控制人变更下解除 ;

  3.双方协议解除 ;

  4.单方面解除(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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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IPO过程中,监管部门是没有强制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要求。

  更多的是要企业公开披露一致行动协议,涉及员工持股平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证监会更多关注的是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由控制权引申的股份锁定期以及激励对象变动的安排等事项。说到证监会对员工持股平台的关注点,就更值得谈谈看。混改风云微信公众号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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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是监管部门在企业ipo中审核关注的要点问题,我们用案例来说说。

  案例一: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51)问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本次申报将毓衡投资认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是否实际由微创医疗控制或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说到:

  一是毓衡投资与微创医疗不存在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毓衡投资与微创医疗或其关联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存在其他形式的一致行动安排,二者间不存在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是毓衡投资与微创医疗不存在法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 83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律师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法定情形同毓衡投资与微创医疗之间的关系进行比对,最终认为,毓衡投资与微创医疗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案例二: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37344)问询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北京元进医药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 2.48%的股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出资情况、管理方式及禁售期约定,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元进医药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代缴出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支付,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元基因在回复中说到:

  元进医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永庆担任,程永庆作为元进医药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控制元进医药。元进医药与实际控制人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元进医药各合伙人均通过原始或受让 方式取得元进医药份额且已实际出资。

  发行人股东均为所持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元进医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永庆担任,元进医药各合伙人均通过原始或受让方式取得元进医药份额,且已实际出资,不存在代缴出资情形,不存在股份支付。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代缴出资和股份支付的相关问题我们就不在本文章具体展开了。

  通常而言,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断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且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担任GP;

  2.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且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持股平台;

  3.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文件的。

  4.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列举的十二种方式进行匹配判断。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员工持股与一致行动之间的关系,每个公司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问询都会有偏向性。但只要申报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持股计划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就算是问询也能解释非常清楚,不会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上市后公司或其子公司等开展员工持股并签署一致协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的公开披露,并履行相应的上市公司规定即可。

  例如中牧股份(600195)控股子公司山东胜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同步开展员工持股,就及时进行了公开披露,且披露了公司和员工持股平台将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说了这么多,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最终是用来判断持股平台是否需要与实际控制人适用相同的锁定期规则。

  继而监管机构会对其股份减持方面进行重点问询并让发行人对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风险揭示也重点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股份的风险。正如前文所说,这个话题我们在之后的文章再展开来讲。

  对于目前实施股权类激励工具的国有企业,签署一致行动给协议是一种保障措施,但我们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授权与批准。

  借鉴监管机构问询的相关问题我们汲取经验,未上市前要保障员工持股过程的合法合规、按照133号文、4号文的规定严格要求,操作实施重要环节绝不能违规,同时满足其他关联政策文件要求。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也都是IPO时监管机构问询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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