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字画没办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当事人: 李亚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定州市西城区缔景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24xxxxxxxxxxxxxx              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缔景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李亚丽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字画。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3月27日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于2023年1月初开始,在缔景城经营字画。当事人自述至查处时,共获利10000元,没有销货发票。由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自负盈亏,并未建账,经营所获利润以当事人所说为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二:2023年3月2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字画的事实;证据三: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字画的经营情况;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3年4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3〕西城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无照从事字画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9808098016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没许可证号:0501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