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娥江畔,法官、旁听群众与被告人一起放生三万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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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捕捞会带来牢狱之灾

  2023年4月17日,在曹娥江畔的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基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特别的巡回审判。被告人王某因非法捕捞鳗鱼苗,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上虞区人民法院在曹娥江畔举行巡回审判(邱忠海/摄)

  今年3月初至4月13日,王某伙同他人在上虞区杭州湾经济开发区后海附近,于涨退潮期间使用违规网具捕捞鳗鱼苗,并将鳗鱼苗出售获利共计6000余元。

  捕捞鳗鱼苗为何会触犯法律?法庭上,曹娥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樊坚峰围绕三个关键词给出了答案。

  1

  禁渔期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等八大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4时,是钱塘江干流绍兴段禁渔时间,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禁止所有作业方式。

  2

  绝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也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被告人使用的是网眼仅2毫米的“绝户网”,远远低于农业部海洋渔业最小网目尺寸35毫米的标准。

  3

  鳗鱼价值

  “鳗鱼有很特别的生活史,其鱼苗不能用人工繁殖来培育。鳗鱼苗在淡水江河长大为成鳗,到了夏天由江河游到海洋去产卵,每年冬季12月至春季5月到达江河口形成鳗苗汛。”专家证人表示,《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禁止捕捞鳗鱼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本案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水产资源,还严重破坏钱塘江水域生态环境。

  ▲专家证人

  负责审理此案的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周亚丹介绍,案发后,被告人已退缴所有违法所得,并缴纳了24000元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金,同时还自愿购买三万尾鱼苗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弥补过错。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深受触动,为法院以案普法的巡回审判方式点赞。庭审结束后,公检法、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代表与被告人、现场旁听群众一同将这些鱼苗放生到了曹娥江中。

  ▲三万条鱼苗放生曹娥江(邱忠海/摄)

  原标题:《曹娥江畔,法官、旁听群众与被告人一起放生三万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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