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铁中院发布8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6月2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8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西安市、安康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南北横跨长江、黄河两大水系,巍峨秦岭横亘中央、和合南北,动植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

  八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林业资源保护、人文遗迹保护等领域,涵摄水、土壤、森林、动物、人文遗迹等诸多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既有资源类的刑事案件,也有环境类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加强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诉贾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省首例本土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贾某在网络上公开售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胡兀鹫的标本。经人民法院调解,贾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案件生效后,法检两院共同将生态修复费用移交给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用于替代性修复。

  案例二:西安某建材公司诉西安市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秦始皇陵保护行政处罚案。西安某建材公司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形成了打击违法、保护文物的有效合力。

  案例三: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安康市某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机关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双管齐下的方式形成司法保护合力,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双建议书”达到了以案促治的良好效果,成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秦岭生态保护的重要抓手。

  案例四: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西安市某县环境局、某镇政府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秉持诉源治理和持续监督理念,和检察机关共同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水污染治理职责,推动行政机关采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两岸绿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运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体,助力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和生态宜居新农村建设。

  案例五:朱某诉陕西某实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系住宅房屋噪声污染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没有机械照搬法律法规、固有标准,而是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为类似问题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处理路径,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宁健康的生活权利,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案例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同一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中院首例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刑事惩戒和民事赔偿“双到位”,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七: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非法收购、倒卖、处置废旧电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人民法院对非法倒卖、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彻底斩断横跨西安、安康两市的废旧电池非法处置产业链。

  案例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许某某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土地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为后续及时有效恢复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主动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并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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