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小课堂11:商业秘密保护人员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搭建指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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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人员管理
1.1.1 入职管理
1.1.1.1 新入职、转岗到涉密岗位的员工,应与其签订与岗位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员工保密合同或协议。
1.1.1.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职业经理人、技术、采购、销售等有机会接触、利用重要或关键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1.1.3 涉密重点岗位员工入职前宜做背景调查,必要时应要求其作出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承诺。
1.1.1.4 在录用潜在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时,宜采取的措施有:
(1)审核待录用的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及范围,以防范该员工在本企业内部公开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2)提醒待录用的员工不应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入本企业进行使用或公开,并要求就本项内容签署保证书;
(3)定期对已入职的员工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核,以排除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
(4)其他措施。
1.1.2 保密教育
1.1.2.1 企业对员工开展保密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职务成果;
(3)哪些行为可能泄露或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4)侵害商业秘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5)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6)其他与保密义务、保密范围、保密行为有关的内容。
1.1.2.2 企业开展保密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线下、线上集中培训,或录制成视频、音频课程,并保存好培训记录。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员工开展保密培训:
(1)对新入职的员工开展保密培训;
(2)定期对全体员工开展保密培训;
(3)对重点岗位、重要涉密人员定期开展专项保密培训。
1.1.2.3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员工开展保密宣传:
(1)发放员工手册;
(2)定期线上向员工推送宣传案例;
(3)组织答题竞赛;
(4)在办公场所内张贴宣传标语、播放宣传视频;
(5)召开全员保密动员大会。
1.1.2.4 企业可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考核,考核结果应归档并整理,用于改进宣传、培训的内容。考核结果可与员工绩效奖挂钩以促进员工增强保密意识。
1.1.3 履职管理
1.1.3.1 应督促员工遵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做好本岗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1)涉密信息及载体应及时上报,由保密员归档统一管理;
(2)使用涉密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3)涉密电子文档、数据按规定途径和要求使用、流转等;
(4)离开工作岗位前及时下线工作账户或设置电脑锁屏等。
1.1.3.2 应对员工进行监督,防止在职员工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审批出现下列行为:
(1)登录未授权账户或系统;
(2)利用系统漏洞以不当方式获取涉密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3)超范围、超权限获取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4)复制、发送涉密电子文档;
(5)将涉密电子文档存于未授权载体或网络空间;
(6)拍摄、摘抄涉密资料;
(7)拍摄、测绘、仿造涉密物品;
(8)进入非授权涉密区域;
(9)披露企业未公开的信息等。
1.1.4 离职管理
1.1.4.1 涉密岗位员工离职前,企业应主动告知保密义务,以及若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告知离职员工不应有以下行为:
(1)复制、带离、损毁、篡改、拍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
(2)查阅、拷贝、篡改、发送涉密电子文档、数据;
(3)删除、更改账户;
(4)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1.1.4.2 提醒离职员工主动移交一切涉密载体和物品:
(1)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及其载体、物品;
(2)账号、密码等账户信息;
(3)工作电脑;
(4)门禁卡、钥匙等。
1.1.4.3 宜对离职员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脱密,及时回收系统权限,并及时通知与离职员工有关的供应商、客户、合作单位等,做好业务交接。
1.1.4.4 宜开展离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工作电脑数据是否完整;
(2)检查工作账户:
(3)近期是否有异常操作,如异常查询、下载、拷贝、修改、删除等;
(4)邮箱邮件收发记录。
(5)离职前一定期限内的涉密文档、数据的查阅和使用情况等。
1.1.5 竞业限制
1.1.5.1 宜与离职涉密重点岗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确认文书,竞业限制协议应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启动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不得设立或参与设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不得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得委托亲朋好友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2)不得受聘于任何与原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有竞争关系的组织或关联公司,无论在该组织中任何一种职位,无论全职或兼职;
(3)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得通过订立第三方劳务派遣或外包合同为新单位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4)不得通过利诱、游说等方式干扰原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得劝诱、招揽、聘用原用人单位其他员工到与自身相关的单位或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有损原用人单位正当利益的单位工作;
(5)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所在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已有客户、供应商等进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性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用人单位已有客户联系离职人员,离职人员则有义务将该信息告知原用人单位。
1.1.5.2 可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离职人员类型,采取适当的方式或约定内容进行离职人员追踪,如以下内容:
(1)离职员工在落实新工作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性质协议的复印件;后续每六个月提供一份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在其他单位正式任职的证明材料;
(2)每年提供一份证明任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3)提供新的任职单位邮箱,并以新任职单位邮件回复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时的任职核查工作。
1.1.5.3 应及时掌握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任职去向。
——以上规则,参见《上海技术交易所企业商业秘密资产初步确权管理指引》
来源:中国工商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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