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养殖不易,农户“鸭”力山大!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主题

  审好每个“小案子”,办好每件“小事”

  即日

  “淄博中院”微信推出“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栏目

  以“小案件”释放“大道理”

  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本期为您带来

  养殖不易,农户“鸭”力山大!

  案情简介

  自2020年起,王某向段某提供鸭苗、鸭饲料,由段某负责饲养,鸭子出栏后王某将鸭子卖给杀鸭厂,杀鸭厂将款项支付给王某,王某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利润支付给段某。段某共饲养三批鸭苗,第一批获利22580元,第二批获利23900元,前两次利润王某均支付给了段某。第三批鸭苗因养殖原因亏损,关于损失的分担,双方存在争议。

  王某主张,由于段某养殖原因,第三批鸭子出现亏损,卖鸭款不足以支付王某向段某提供的饲料、鸭药、鸭苗等费用,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段某还应向王某支付货款56195元。

  对于王某的上述主张,段某认为,段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段某支付货款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经双方核算亏损金额为52000元,为合理分担损失,双方商议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即26000元,故段某为王某出具了26 000元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为王某出具了涉案26000元欠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付款,段某未能付款构成违约。王某主张段某支付欠款56195元,本院支持26000元,对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段某、王某均未上诉,现一审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释法

  本案系王某提供鸭苗、饲料、鸭药,段某负责饲养,鸭子出栏后由王某以约定价格回收并卖出后进行结算,双方就亏损的承担方式及数额产生分歧引发本案纠纷,本案符合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发生了亏损,损失认定及分担如下:

  首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关于亏损的约定情况,段某养殖鸭子获取利润,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同样也应承担鸭子养殖的义务,负担因自身饲养不当造成的损失,但是鸭子养殖出栏率以及质量同样也与王某提供的鸭苗、饲料、鸭药等存在一定关系,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确系因段某养殖的原因造成的亏损,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造成亏损的具体原因,根据公平原则亏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其次,王某提交的大部分收料单据中仅记载了厂家、型号以及数量,并未明确载明各种型号的饲料具体单价,虽然涉案第2张650型号饲料的欠条中在数量后面添加了单价和总价,但该张欠条与其他收料单形式不同,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段某对添加的内容不予认可,王某亦称系送货司机书写,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各种型号的饲料、鸭苗等的具体金额,对于所述的损失,依据不足。

  第三,亏损发生后双方对损失进行对账结算,段某为王某出具了涉案第3张欠条,该份欠条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王某主张第1、2张欠条系结算时遗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第三批饲料、药款、鸭苗的具体价格及金额,且在王某手中持有多份收料单据的情况下,仅凭涉案的3张欠条,无法对损失的具体数额作出认定。对段某陈述亏损发生后双方经结算约定各自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并由段某出具第3张欠条的意见,更符合双方之间的养殖回收合作模式及损失分担的具体方式,本院予以采信。

  近年来,“农户”+“公司”的合作养殖模式为主流的养殖模式,双方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均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亦确实能起到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但农户保护自身权利意识不强,往往不注重与公司签订合同或是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借助此案,法官提醒广大农户,在与公司合作养殖之前,先对公司提出的具体合作模式进行充分认识了解,尽量选取正规有信誉的公司,在养殖过程中注意保存收货单据、双方协商内容、养殖状况等资料,并对利润分成、责任承担及损失分担作出明确约定。如确实发生了纠纷,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及时求助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编写人:桓台县人民法院 张蔷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养殖不易,农户“鸭”力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