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原创 守护公平正义 樊城法院

  “借名”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但是,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大余以其妹妹小余的名义与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小余”(即大余)派往襄阳某商业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为两年,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2016年12月某天,商业公司组织大余加班,大余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认定工伤时,人力资源公司发现大余和招工时提交的身份证不符,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大余近亲属便将人力资源公司起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确认大余与人力资源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大余冒用小余的名义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公司处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人力资源公司的真实意思,属于欺诈行为,大余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大余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人力资源公司处工作,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人力资源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上述行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故大余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而言,在求职过程中应当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领取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基本权利,在发生争议后还会影响相关权利的救济。对用人单位而言,也应把好新员工入职关,在办理入职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身份进行仔细审查,防止借名情况发生,预防和减少用工风险,推动建立合法有序的用工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作者丨刘 前(审管办)

  编辑丨刘 前

  原标题:《“借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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