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警示(八)

  2023年5月16日,市安委会印发了《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行动开展以来企业自查及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发布第八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9月12日,安丘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该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

  安丘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指导企业完成隐患整改。

  普法宣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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