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单独就医 医院如何接诊

  以下文章来源于健康报 ,作者健康报

  

  健康报.

  《健康报》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全国性卫生行业报,是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红色根据地的第一份卫生专业报。专注于为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及人民大众提供专业、权威、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

  

  案例回顾

  某初二学生(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徐某单独前往A医院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门诊寻求治疗,医生结合其主诉和查体结果,诊断其为抑郁发作、焦虑状态,并为其开具盐酸舍曲林片、劳拉西泮片、丙戊酸镁缓释片。此后,徐某多次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单独前往医院复诊,复诊结果显示其情绪不稳定,有自残行为、自杀观念,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据病历记载,徐某母亲仅伴诊一次,且在伴诊过程中认为医务人员诊疗错误,并与医生产生冲突,之后再未伴诊。距最后一次就诊两个月后,徐某大量吞食抗抑郁药物,被发现后送医抢救,徐某监护人在其抢救期间数次拒绝毒物检测,经过30余天治疗后,徐某被宣告死亡。

  患方认为:首先,A医院诊断错误,徐某只是学习压力大,加上青春期情绪问题,误认为自己患有抑郁症。其次,A医院违规向未成年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再次,A医院未对未成年患者监护人尽到法定告知义务,且未在监护人同意情况下开具处方。综上,A医院上述过错行为与徐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首先,我国法律及诊疗规范未禁止医疗机构接诊单独就诊未成年人。医生开具的药物具有适应证,符合药品说明书使用规范。其次,患者平均两周复诊一次,开具药量也为两周左右,患者自杀时间距离最后一次就诊间隔两个月,无法证明所用药物为本院开具。再次,监护人对患者来院就诊、存在自杀风险、服药等情况均知晓,但并未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对其行为的同意和追认。最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患者过量服用药物。因此,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鉴定】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经专家评议,患者抑郁发作、焦虑状态诊断明确,医方给予盐酸舍曲林片、劳拉西泮片、丙戊酸镁缓释片治疗,有适应证。现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开具普通精神药品,但医方多次给单独就诊的未成年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劳拉西泮片,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存在过错。患者血毒检报告显示,劳拉西泮在治疗浓度范围内,无依据表明患儿服用劳拉西泮与其自杀死亡有关。鉴定意见:A医院存在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中,合议庭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并非单纯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予以评价。

  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A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此案审理时《民法典》尚未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医疗行为通常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医方对徐某的诊断正确,但为单独就诊的未成年人开具药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原则性规定,且未履行必要的告知职责,为徐某积攒药品、服药自杀创造了条件。A医院对未成年人单独就诊风险的评估不足,存在过失,其过错与徐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监护人是否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导致损害后果。徐某监护人不能正视孩子所面临的疾病痛苦,非理性否认医生的治疗建议和诊断,存在明显过错。监护人明知徐某患有精神疾病,知晓药品名称,却未主动监督其服药,而是由其自行保存药物,对于徐某停药的行为也未及时干预。在抢救期间,监护人数次拒绝毒物检测,对抢救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徐某的监护人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于,医方是否要对患儿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责任。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包括自杀自残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医方并无教唆、鼓励徐某自杀的行为,也无强化其自杀意念的重大过错,因此,对徐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但医方应赔偿与抢救相关的成本。

  一审判决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律及医疗规范并无禁止医务人员对单独就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诊断。本案中,徐某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务人员对其进行诊断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及风险性,未成年人未必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医务人员具有向监护人告知和说明的法定义务,不应存在事后追认的情形。医务人员针对未成年患者的诊断和用药,使患者在获益的同时,也存在相应风险,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被告医院对于未成年人单独就诊风险的评估不足,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单独就诊时,医务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诊断。除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外,针对未成年人的治疗行为须向其监护人告知和说明,且要在监护人充分知情并同意时方可实施。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职责。未成年人的身心处在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的阶段,很多未成年人发病后,因各种原因不愿与家长沟通,而是主动就医寻求帮助。医务人员应及时履行注意和通知义务,通知到监护人或有监护责任的单位。监护人更应理性配合医生,倾听孩子的心声,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避免发生悲剧。

  

  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冯铭玥 林涛

  原标题:《未成年人单独就医 医院如何接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