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副校长与妻子"车震"照被网友公开引热议
原标题:湖南副校长与妻子“车震”照被网友公开引热议 网络监督与个人隐私权孰轻孰重应有界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林维):近日,一名网友在红网永州论坛上公布两张照片,揭露湖南双牌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何晓明与一名女子在公共场所“车震”。有关部门调查后回复称:图片当事人为何某及其妻子,他们在公共场所亲热的行为虽不妥当,但并非道德败坏问题。事后有网民为当事人何某喊冤:认为公职人员也应该有自己的隐私权,“我觉得这个官员挺冤的,首先他是跟自己老婆一起这是个人隐私问题;然后,本来偷拍就是违法行为,他还不问情况、也不问这个女的到底是谁,就放到网上,我觉得这种行为应该是违法的吧。”
“一些名人、包括政府官员受到更多的监督是应该的,但如果他是正常的私人生活,比如他跟他老婆车震,我觉得没必要曝光。因为现在说白了哪条法律也没规定不允许在野外车震。我觉得监督可以,但得有个度。”
偷拍公职人员私生活并发布到网上是否构成侵权?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分析说,应从两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官员及公众人物他的个人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限制的原因是因为其与公共利益有关。因此到具体个案当中,第一就要判断是否跟公共利益有关。就这个事件而言,我觉得从目的性判定,它和公共利益似乎没有必然关系。第二,要看监督的方式是否合理。从这个网友的行为方式来说,他拍摄之后未加甄别的就直接发到网上,我觉得是欠妥当的。所以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对副校长的个人隐私的侵犯是可以进行认定的。”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对于是否侵犯隐私权却持不同看法,“毕竟当时是在公众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别人进行偷拍并没有产生很严重后果,虽然是侵犯到他人隐私了,但严格意义上不宜认定为法律上的侵犯隐私权或者是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西方有句谚语“高官无隐私”,指的是公职人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要让渡于公共利益;而在中国,近年来网络监督和反腐取得的成绩也得到民众充分认可。但当公众监督和个人隐私的天平发生矛盾时,法律该如何界定?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认为,当前,中国法律在网络监督和公职人员人格权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应该在司法实践层面予以界定,“网络反腐既是一把利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信息社会,其对公众人物、尤其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合理性确实是非常好、非常有利的监督手段。但是网络反腐若超出必要限度,背离了公共目的性,它不仅会对公职人员,还会对一般公众的隐私权及其他权利造成重大威胁。所以对网络反腐在立法上划出一定界限,或者对程序和目的性设定一定约束,我觉得十分有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保障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号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和责任承担等。这一有关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10日起开始实施,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也可诉诸法律,请求民事赔偿。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