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发布是为了贯彻国家《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短板,增加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全市人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现就一些婴幼儿照护服务焦点问题做一解答。
一、什么是托育机构?是否所有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都是托育机构?
答: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集中保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有些属于托育机构,有些不属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主要提供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安全看护等服务,家长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包括:早教机构、月子会所、亲子乐园、临时性托管班等。以营业执照作为判断标准, 营业执照必须包含托育服务的内容。
二、成立托育机构到哪里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如何设定?
答:营利性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我市在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我市在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事业单位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托育服务”内容。
三、托育机构到哪里备案?是否都需要备案?
答: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机构所在区、县的卫健部门备案。
四、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4、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此前已经在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企业,也需要备案吗?如何备案?
答:需要。此前已经在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企业,如打算继续开展该项业务,应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规定,重点在场地设施、卫生情况、消防安全以及人员资质等方面对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再向所在地区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继续从事托育服务。
六、托育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不过怎么办?
答:审核通不过,该机构不得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区县卫健局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关会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 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直到符合备案要求,再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七、连锁性质的托育机构,怎么备案?
答: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托育机构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吗?
答:需要。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九、托育机构服务收费,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托育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托育机构日常监管,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有3个方面:
一是加强备案管理。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加强综合监管。托育机构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由于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无法清晰表达感受,为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立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覆盖活动、生活区域,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加强日常巡查,强化行业自律;婴幼儿家长如发现异常可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和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的健康发展。
十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谁来认定?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指出,普惠托育服务是指“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二)惠托育服务标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1)普惠托育服务认定标准、方法原则上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召开婴幼儿照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每二年认定一次。(2)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遵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普惠认定标准,其他部门按事权规定做好协调、配合工作。(3)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按照中省规定,运用合规、成熟的工作方式方法,探索普惠托育服务标准认定新方法、新模式。(4)县区内托育机构数量较多(10所以上)、规模较大的,可采取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采集辖区内70%以上托育机构服务收费价格(不含餐费)、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后计算出平均价格(规模少于2个班的托育机构不建议为样本采集对象),邀请适量托育机构园长(负责人)、婴幼儿监护人(家长)、社会第三方人士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将平均价格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建议价格,将建议价格按规定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正常结束后,最终形成本县区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并运用。(5)县区内托育机构少的(中心城区少于10所)、规模较小、价格差异不大,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采集辖区内托育机构服务收费价格(不含餐费)后直接计算出平均价格,剩余事项按前条流程执行。
(三)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确定后,须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结合中省有关婴幼儿照护工作“属地化管理,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的规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普惠托育服务认定牵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