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滨州一小饭桌被罚款10000元!

  滨城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七)

  1、案件名称:滨城区魏中明豆制品销售部无许可生产加工食品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滨城区魏中明豆制品销售部涉嫌无许可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依据《山东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 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罚款:10000元

  2、案件名称:滨城区金日冷鲜肉批发部经营非法添加氧氟沙星的猪肉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滨城区金日冷鲜肉批发部涉嫌经营非法添加氧氟沙.星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30000元

  3、案件名称:滨城区恒源水产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口冷冻食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滨城区恒源水产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口冷冻食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50000元

  4、案件名称:食品摊点摊贩贾志滨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食品摊点摊贩贾志滨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 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罚款:1000元

  5、案件名称:滨州市滨城区龙商副食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糕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滨州市滨城区龙商副食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罚款:10000元

  6、案件名称:滨州助商驿站商贸有限公司惠万家北海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经营善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7、案件名称: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罚款30000元。

  8、案件名称:滨州市滨城区崇优小饭桌经营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食品金针菇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资料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10000元

  9、案件名称:滨州咱们家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食品香油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资料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悄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10000元

  10、案件名称:滨州市滨城区广仁快递服务部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酸奶山楂菓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相关资料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5100元

  来源:滨城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