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非户绝家庭能分多少,南北宋有何区别

  宋代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朝代,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藩镇割据的乱象,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国家。宋朝十分注重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并且重视运用科举制度选拔人才,由寒门弟子组成的士大夫阶层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同时,宋朝放宽了对商业的限制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商业的发展,商业的发展也促进了许多大城市的形成。经济的发达使得人们的义利观念也发生改变,财产私有观念越发深入人心。女性的身影也开始出现在了经济活动中,女性的劳动不再局限于家庭,而是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女性的地位较之以前大有提高。

  与此同时,宋朝时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逐渐分离,不仅庶子可以和嫡子平分家产,女子也出现在了财产继承的场合。

  

  一、法制背景

  在封建社会时期,女性一直处于附庸的地位,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思想禁锢着女性生活的各个方面。宋代时,经济的繁荣发展推动了民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同时,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变化等原因,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开始逐渐抬头。

  不同于前代的笼统规定,宋朝针对不同的女性角色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宋朝时女性群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即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在室女即未嫁女,出嫁女是指已经出嫁且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女性,归宗女是指现已结束婚姻回到父母家的女性。

  

  宋朝十分注重巩固中央集权,法制作为维护统治的有力武器得到了宋朝历任统治者的重视,可以说宋朝在重重战争侵扰下还能维持长达320年的统治,法制的功劳不可小觑。从宋太祖开始,就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隆四年,太祖主持制订了《宋建隆重详订刑统》也就是史称的《宋刑统》。

  随着宋朝社会的发展,仅仅一部《宋刑统》显然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所以除了修律以外,宋朝还进行了频繁的编敕活动。自古以来,敕就是和皇权联系在一起的,自上命下之词谓“敕”,敕因其制定的灵活性而备受宋朝统治者的青睐。

  

  敕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的指示,本来并不具有普适性,但是经过编敕活动以后就被固定下来,并且能够适用于整个区域,弥补律的漏洞,与律并行,一起作为审判依据。从唐朝开始就已经有编敕活动,但是比较零散,到了宋朝,编敕成了一项成熟且常规的立法活动。

  从宋太祖时期的《建隆编敕》到宋宁宗时期的《庆元重修敕令格式》,期间有明确记载的编敕共十七部,每部数十卷到百十卷不止,既有通行于一州、一路的地方性编敕,也有通行全国的编敕,敕成为了除律以外最重要的法律来源。

  

  除了律、敕以外,令、格、式也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禁于未然之谓令,令本指皇帝的诏令,经过整理编辑也能通行全国,宋朝的令有田令、户令等,种类繁多。“格”是针对官吏而言的,是对官吏行为的约束,如“赏格”、“吏卒格”等,式主要是指官府的办事章程。

  南宋时,敕、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适用程度远超过了《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更是将这一情况进一步加强,该书汇集了庆元二年以前的所有的编敕,以事分类,每类中都收集了相关的敕、令、格、式以及对照法,内容详实且便于查找。

  宋代的经济发达,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也促进了民事法律的完善。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是刑民一体一体的法典编纂结构,对于民事活动不单列相应的民法典进行调整,而是在刑事律法中规定相关事项,宋代也不例外,对于民事活动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在《宋刑统》中。但是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关系复杂多样,《宋刑统》显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政府开始进行一系列的编敕活动,颁布了诸如《市易法》、《市舶条法》、《免行条贯》等一系列法规。

  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民事活动的改变,百姓之间贸易增多,重利轻义观念开始流行,争利现象也屡见不鲜,进一步催生了婚姻、继承、田宅交易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可以说,对于民事活动而言,编敕反而比律更有地位,主要原因就是编敕成本低且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一度成为审判民事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在室女是指还未出嫁的女儿,在室女继承财产的渠道只有一个,那就是从原生家庭继承。有无男性兄弟对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份额有很大影响。古代常将有子的家庭称为正常家庭,而没有亲生子的家庭则被认为是畸形的家庭形态即“户绝”家庭,在室女在正常家庭与在户绝家庭中的继承份额是不一样的。

  这里主要说的是非户绝家庭中在室女的间接继产权。非户绝家庭是指合法男性继承人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在室女不是家族的合法继承人,只能通过获取嫁妆的形式间接继承家族的财产。

  

  北宋时在室女继承家族的财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宋刑统》即《宋建隆重详订刑统》。《宋刑统》规定:“应分者,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北宋时,在有亲生儿子承嗣的情况下,在室女所能继承的财产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称谓,且份额极少,只是男性兄弟聘财的一半,而男性兄弟却能够继承一份聘财以及通过“诸子均分”方式所得的一份家产。

  

  在室女所获得的这部分财产通常被看作是嫁妆,因为在古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就要出嫁,嫁妆是女性结婚的必备要件,且父母无论贫富都会为女儿准备一份嫁妆,若父母去世,这份财产就是在室女未来出嫁时所能获得的的唯一财产,其实充当的就是嫁妆的职能。

  同时,又因为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财产继承份额仅为男性兄弟娶妻所用聘财的一半,所以该规定也被称为“聘财法”。宋代实行诸子均分的家产继承方式,无论是嫡子还是庶子,都有相同的继产权利,但女儿却只能以嫁妆的名义分得财产,且数额仅为男性兄弟聘财的一半。

  

  这与当时封建父权制的影响密不可分,在古代,家庭是以大家族聚居的模式存在的,家族的财产不是父家长一人的财产,而是整个家族共有的,即同居共财。女性被认为迟早要从这个家庭中分离出去,嫁到另外一个家庭,所以让女儿携带大量家族财产嫁到另外一个家庭的现象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因此将在室女所能取得的嫁妆份额限定在了男性兄弟聘财的一半,既保证了女性能够获得一部分财产作为嫁妆,又不至于越过男性,出现大量财产外流的情况。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在室女可以通过嫁妆的形式间接获得家族的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因为如果按照“聘财法”去分给财产,在室女的财产继承份额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聘财的数目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其他男性兄弟操作的空间,为了给女性姊妹少分财产而刻意缩减聘财数额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此时在室女能获得多少财产,全仰赖亲情与利益的博弈结果。

  其次是南宋在室女的继承份額。到了南宋时期,“嫁资”这一词就明确出现在了女性财产继承的场合。“在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嫁妆也被叫作“奁产”,奁是古代妇女的梳妆厘,会随着女儿的出嫁被带到婆家,所以由此得名。

  

  嫁资的内容丰富,不仅有金银珠宝、布匹首饰,甚至还有随嫁田地、宅院等。女性对于自己的随嫁奁产有着高度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妇女的嫁资并不与夫家的财产混在一起,并且在夫家分家时,女性的嫁妆并不属于承分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嫁妆的重要程度逐渐加深,为女儿准备嫁妆也成为了安排家产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父母甚至在女儿一出生时就开始准备。袁采《袁氏世范》曾言:“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即给女儿陪嫁要视情况而定,但也不能抱有女儿迟早要嫁入别家成为外姓妇而不给嫁妆的想法。

  

  在当时社会,在室女在继承时有权获得嫁妆这一理念是深入人心的。南宋时经济繁荣发展,义利观念发生改变,再加上厚嫁之风盛行,女子的嫁妆份额有时甚至会超过男子的聘财。《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一案揭示了一个新的分产原则:“在法,父母己亡,女合得男之半”,也常常被称为“男2女1法”。

  这一分产法也引起过一阵讨论,有学者认为在室女的继承份额从“得男聘财之半”变为了“得男所分家产之半”,继承份额扩大了;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男2女丨法”的出现只是偶然,是审理者将分析家产与留取聘财嫁妆合二为一了,这个分产比例是审判者有意抚恤孤幼的结果。

  

  “男2女1法”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变化反作用到法律上的产物,它和聘财法各有适用的场合。聘财法适用于有参照即该家庭内部已经支取过聘财或者嫁妆的场合;而“男2女丨法”则是在没有前期相关财产支取参考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新的分产方式,并且该分产法则不止出现过一次。

  《女合承分》—案中审理者判词中也出现了关于该“男2女1法”的相关规定,判词曾言:“假使父母无遗嘱,两女亦当自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儿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足以说明该分产法不是偶然产生的,在当时的某些地方是被广为认可且施行的。

  

  总结

  从北宋到南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份额逐渐走高,从只能获得男性兄弟聘财的一半,到厚嫁之风的盛行,在室女敢于为自己争取嫁妆,不得不说法律对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利还是有意去保护的,南宋时期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利达到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