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是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那么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即“满分”)

  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还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当事人报警的,交警部门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三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3、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重新复核结论。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规定

  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分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学习,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五、学习和考试的时间

  学习时间: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

  考试时间:科目一考试时间为三十分钟,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时间均为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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