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减免!将延续至2027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28日公布延续一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继续减免!将延续至2027年底

  具体来看:

  对符合规定的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允许其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或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

  8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公告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减免!将延续至2027年底

  根据公告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予以退税优惠

  公告执行至2025年底

  ▼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 任强: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涉及换房这一块,个人在买卖住房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换房期限在1年以内的话,把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这样对降低老百姓的负担、满足老百姓的住房改善的需求,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看,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央视新闻

  catalogs:115814;contentid:11770675;publishdate:2023-08-29;author:季爽;file:1693270063162-8962fa79-3d17-4309-83c6-529b498f37d4;source:29;from:辽沈晚报;timestamp:2023-08-29 08:47:42;

  [责任编辑:

  ]